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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促进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规范发展
发布时间:2016-06-30 19:43

  新华网北京6月30日电(李苑)为落实第七轮、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以及中英第七次经济财金对话达成的政策成果,证监会日前表示,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并开展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在内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开展对外资私募机构的登记工作。

  业内人士认为,优秀的境外基金管理机构进入中国,将有利于丰富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类型,营造良性行业竞争环境,有利于加深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提升私募基金行业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对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提升国际影响力 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再进一步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正稳步推进。QFII和RQIFF额度不断扩大,沪港通试点推出,内地和香港基金互认启动。2015年7月,第七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经济对话中首次提出,“允许境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外资独资和合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开展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在内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

  “出台外资私募机构登记政策是落实中美、中英有关对话成果,兑现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承诺的具体举措。此前证监会针对该项政策进行了充分考虑、研究和调研。”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2001年我国加入WTO时,在证券业对外开放方面承诺,自入世起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资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最多可达33%,入世后三年内增至49%。在作出上述承诺的当时,我国境内只有公募基金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目前,证监会对公募基金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仍执行49%上限的规定。在私募基金领域放开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是兑现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承诺的又一项重要举措。

  2013年6月,《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后实施,首次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2014年2月,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登记备案工作开始进行。为继续履行加入WTO时的承诺,基金业协会前期仅对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49%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登记,对外资持股比例超过49%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不予登记。

  针对此次允许登记的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证监会在资质方面设立了三个条件。第一,该私募机构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第二,该私募机构的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第三,该私募机构及其境外股东最近三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统一监管尺度 加强对外资私募机构风险监测

  证监会进一步解释,外资机构需在境内设立实体机构,从事私募基金管理,通过在境内非公开募集人民币投资境内资本市场,为国内的合格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不涉及跨境资本流动。而监管层将实行审慎监管,特别是加强指导监督和现场检查,持续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

  “外资私募机构在境内从事证券交易,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境外系统下达交易指令,必须独立进行投资决策。”该负责人表示,此举是为保护境内投资者利益做的考虑,这样监管部门可以去外资私募机构在境内的场所进行检查,查看交易流程等,切实保护国内投资者合法权益。

  倘若外资私募机构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形,监管层将按照国内现行规定统一执法和处罚,与对国内私募机构的监管标准一致。

  业内人士预计,本着稳步推进的原则,初期应该不会有一大批外资私募机构进来,准备申请材料也需要花费一定时间。而从长期来看,将为市场带来一定的增量资金,为合格投资者提供新的资产管理产品,对提升国内私募基金行业整体竞争力也有积极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基金业协会还提出,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机构在进行登记时,必须提交由中国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相关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该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登记条件和要求发表结论性意见。据悉,此举也是为了防范登记申请材料填报不实,确保外资私募机构符合监管要求,加强私募行业的自律管理。

  证监会最后强调,将加强对外资私募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登记备案统计分析,加强指导监督和现场检查,持续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促进外资私募机构健康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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