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委:校长教师工作6年需交流轮岗
发布时间:2016-06-15 07:34
根据北京市教委日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指导意见》,今后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或工作满6年的正、副校长和教师,原则上要进行交流轮岗。对于有特殊情况不能交流轮岗的校长,可以暂缓,但一般不得超过9年,另外,教师每期交流轮岗的期限原则上为1至3年。
根据指导意见,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重点是推动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在校际间任职任教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郊区可以以城乡学校之间交流轮岗为主,城区以学区(教育集团、教育联盟等)内校际间交流轮岗为主。各区也可结合本区域实际,在学区化管理、学校联盟、集团化办学、名校办分校等办学模式内,以多种形式开展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包括全职交流轮岗、跨校兼职兼课、名校长教师工作室等。
具体来说,校长交流轮岗的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正、副校长,以优秀正、副校长为主。按照规定,凡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6年的正、副校长原则上应进行交流轮岗。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交流轮岗,可以暂缓,但一般不得超过9年。
而教师交流轮岗的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教师每期交流轮岗的期限原则上为1至3年。凡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且在同一所学校连续工作6年及以上的教师,原则上均应进行交流轮岗。
市教委强调,城镇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一般不低于符合交流轮岗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校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交流轮岗,经学校申请,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暂缓。
记者了解到,为保障新政策顺利实施,北京市将提高乡村学校高级教师职称结构比例,专项用于乡村学校教师的职称评定,为促进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创造有利条件。
校长教师在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原则上应具有1年以上的交流轮岗经历(跨校兼职兼课、承担市级综合改革任务3年以上)、表现突出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对于具有两所以上学校任职经历的副校长,在提任正校长时可优先任用。在评选区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北京市特级教师以及综合表彰奖励等称号工作中,具有1年以上交流轮岗经历(或跨校兼职兼课、承担市级综合改革任务3年以上)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记者 任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