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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人员 合同工临时工将调离
发布时间:2016-06-14 22:32

  从6月15日起,我省将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规定参与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将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撤销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清理范围

  省政府法制办日前发文对此次清理进行了部署。据悉,此次清理是为了一步整顿我省行政执法队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持证上岗制度,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清理范围包括: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中央在川行政执法机关(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政执法的组织;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清理重点为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在行政执法岗位上,是否属于在编人员,是否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情况;执法单位是否存在合同工、临时工、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参与行政执法活动等。

  分级清理

  本次清理采取分级清理,集中审核,重点抽查方式进行。从6月15至8月15,各市(州)、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乡(镇)政府负责本地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并将清理结果逐级上报至市(州)政府。省级行政执法机关(除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和中央在川机关)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和中央在川机关由省级机关负责省内本系统、本行业的行政执法人员清理。9月15日至10月31日,各市(州)政府、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对清理结果进行汇总、审核。为避免重复清理,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不再清理垂直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中央在川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

  各行政执法机关对清理出不符合规定参与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撤销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同时向社会公布清理后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据悉,此次清理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2016年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的要求,以及省政府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记者 刘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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