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可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发布时间:2016-05-28 22:04
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记者申铖、韩洁)记者27日从财政部了解到,财政部日前印发通知称,为促进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在内地发展兴业,自6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可申请担任内地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根据印发的《关于大力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港澳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担任内地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符合《注册会计师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对合伙人资格条件的规定,包括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满足审计工作经验年限要求和未受行政处罚要求等。
此外,申请者还需满足以下要求:一是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者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为内地居民或者具有中国国籍的港澳永久性居民;二是在合伙协议中对会计师事务所经营管理决策相关事项作出约定,其中具有中国内地居民身份的合伙人在经营管理决策中的表决权不得低于51%;三是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在内地有固定住所,其中每年在内地居留不少于6个月。
通知并称,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应按照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首席合伙人国籍情况声明书、载有经营管理决策表决权比例的书面合伙协议复印件、港澳审计工作经验证明材料、内地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等。
此外,在工作要求方面,通知称,港澳人士仍然需要符合《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对担任合伙人的各项要求,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遵守内地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境外人员接触涉密单位、场所和资料的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