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开具增值税发票无需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发布时间:2016-05-19 11:57
针对有旅客反映在酒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被要求提供各类资料复印件,从而导致耗时过长的问题。有关税务部门表示,只要能将开发票所需的部分企业基本信息准确提供给酒店,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提供额外资料,也就是说并不需要提供书面材料的复印件。
针对有住客反映在酒店开增值税发票耗时过长的问题,北京青年报记者昨天了解到,张贴告知书要求开发票的住客提供各类资料复印件的上海静安宾馆已经将告示撤下。据该宾馆有关人士解释,张贴告知书要求提供各类资料复印件主要是出于减少自身管理风险考虑,以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内容的准确性,避免因开票内容差错。
对此,上海税务部门表示,根据增值税发票相关管理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供部分企业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如果能将上述信息准确提供给酒店,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提供额外资料。据了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供部分企业基本信息,不是营改增后的新规定,适用于所有行业、企业。如果消费者在开票过程中遇到类似额外要求,可以随时向税务部门反映举报。
江苏省国税局昨天也表示,税务机关从未对企业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作出特殊规定和额外要求,营改增后开具增值税发票无需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同时,江苏全省国税部门向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发出政策提醒函,引导正确开具增值税发票。
据了解,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两种,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可进行抵扣,后者不可。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营改增后,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回原单位进行财务报销,与之前没有变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涉及抵扣,确实需要付款单位提供相关信息。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就是销售方,应根据购买方提供的购货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和开户行及账号的完整信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确认后,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销售方也不得因购买方未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而拒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个别纳税人可能是出于谨慎,要求客户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提供书面资料。
据了解,目前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如果是新客户首次开具专用发票时,因需要逐项输入纳税人名称、识别号等信息,开具一张发票约需5分钟,给老客户开具一张发票只需2至3分钟。(记者 张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