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关于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17 13:26
中国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监发〔2016〕39号
各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财产保险公司,各再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保监会、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保监会 财政部
2016年5月11日
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保监会、财政部会同相关单位按照民生优先原则,选择地震灾害为主要灾因,以住宅这一城乡居民最重要的财产为保障对象,拟先行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在《地震巨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前开展实践探索。为保证制度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和实施原则
(一)基本思路。
统筹考虑现实需要和长远规划,以地震巨灾保险为突破口,开发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成立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以下简称住宅地震共同体),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尽早惠及民生。
(二)实施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保障民生”的原则。
1.政府推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为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稳定运行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筹划顶层设计,制定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框架体系,研究相关立法,制定支持政策。
2.市场运作。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提高全社会地震灾害风险管理水平。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和营业网点等方面的优势,为地震巨灾保险提供承保理赔服务,利用保险产品的价格调节作用,通过风险定价和差别费率,引导社会提高建筑物抗震质量,运用国内外再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有效分散风险。
3.保障民生。满足人民群众地震灾害风险保障需求,为受灾地区提供经济补偿,加快恢复重建。通过科学设计保险产品,合理厘定保险费率,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保障需求,充分扩大保障覆盖人群,有效降低保障成本。
二、保障方案
(一)保障对象和责任。
以城乡居民住宅为保障对象,考虑到我国地理环境的多元化、地区灾害和城乡居民住宅的差异性,运行初期,结合各地区房屋实际情况,原则上以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的建筑物本身及室内附属设施为主,以破坏性地震振动及其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地陷、泥石流及滑坡等次生灾害为主要保险责任。
(二)保险金额。
运行初期,结合我国居民住宅的总体结构情况、平均再建成本、灾后补偿救助水平等情况,按城乡有别确定保险金额,城镇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2万元。每户可参考房屋市场价值,根据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考虑到保险业发展水平,运行初期,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以后根据运行情况逐步提高,100万元以上部分可由保险公司提供商业保险补充。家庭拥有多处住房的,以住房地址为依据视为每户,可投保多户。
(三)条款费率。
运行初期,以一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适用于全国的城乡居民住宅地震保险示范条款为主,可单独作为主险或作为普通家财险的附加险。按照地区风险高低、建筑结构不同、城乡差别拟定差异化的保险费率,并适时调整。
(四)赔偿处理。
由于各地房屋市场价值与重置价值差异较大,运行初期,从简化操作、快速推广的角度出发,产品设计为定值保险。理赔时,以保险金额为准,参照国家地震局、民政部等制定的国家标准,结合各地已开展的农房保险实际做法进行定损,并根据破坏等级分档理赔:破坏等级在Ⅰ-Ⅱ级时,标的基本完好,不予赔偿;破坏等级为Ⅲ级(中等破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50%确定损失;破坏等级为Ⅳ级(严重破坏)及Ⅴ级(毁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100%确定损失。确定损失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赔偿。
三、运行模式
采取“整合承保能力、准备金逐年滚存、损失合理分层”的运行模式。
(一)运行机制。
选择偿付能力充足、服务网点完善的保险公司作为地震巨灾保险经营主体,提供地震巨灾保险销售、承保及理赔等服务。保险公司通过销售地震巨灾保险产品,将保费集中,建立应对地震灾害的损失分层方案,分级负担地震风险。计提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作为应对严重地震灾害的资金储备。
(二)损失分层。
将地震造成的城乡居民住宅损失,按照“风险共担、分级负担”的原则分担。损失分层方案设定总体限额,由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财政支持等构成分担主体。投保人是地震巨灾保险产品的购买者,以自留的方式承担小额度的第一层损失。经营地震巨灾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地震巨灾保险自留保费所对应的第二层损失。参与地震巨灾保险再保险经营的再保险公司,承担地震巨灾保险分入保费对应的第三层损失。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按照相关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提取,以专项准备金余额为限,承担第四层损失。当发生重大地震灾害,损失超过前四层分担额度的情况下,由财政提供支持或通过巨灾债券等紧急资金安排承担第五层损失。在第五层财政支持和其他紧急资金安排无法全部到位的情况下,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启动赔付比例回调机制,以前四层分担额度及已到位的财政支持和紧急资金总和为限,对地震巨灾保险合同实行比例赔付。
运行初期,以“总额控制、限额管理”为主要思路,一方面,将全国范围内可能遭遇的一次地震损失控制在一定额度内,确保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专项准备金可以逐层承担,另一方面,对地震高风险地区实行保险销售限额管理,避免遭遇特大地震灾害时,地震巨灾保险赔款超过以上各层可筹集到的资金总和。
(三)运行保障。
1.住宅地震共同体。2015年4月,45家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自愿参与、风险共担”的原则发起成立住宅地震共同体。住宅地震共同体可以整合保险行业承保能力,搭建住宅地震共同体业务平台,开发标准化地震巨灾保险产品,建立统一的承保理赔服务标准,共同应对地震灾害,集中积累和管理灾害信息等。
2.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是地震巨灾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为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应对重大灾害专门提取的专项准备金,行使跨期分散风险等职能。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按照保费收入一定比例计提,单独立账、逐年滚存,并由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的提取、积累和使用,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四、实施步骤
结合当前实际,拟分步骤、分阶段实施,以《条例》出台为分界点,分为两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
《条例》出台前,面向城乡居民销售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承担保险责任,提供理赔服务。同时,研究建立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制度,允许保险公司提取专项准备金,实现跨年积累,并委托专门管理机构(如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专户管理。总结评估地震巨灾保险制度运行情况,测算次年保费规模,进一步完善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产品、服务和运行等。
这一阶段,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农房保险等扩大地震风险保障覆盖面,与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实现有效衔接。同时,研究推出适用现有农房保险、地方巨灾保险试点的地震巨灾保险产品,将以上业务逐步纳入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二)第二阶段。
《条例》出台后,完善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运行模式和组织架构。测算历史运营数据,优化损失分层方案,提高保障能力,在《条例》的指引下,不断完善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运行模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快地震巨灾保险立法进程。
对巨灾保险制度进行立法保障是世界各国确保巨灾保险制度各项措施落实的关键。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实施必须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需加快出台《条例》,为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二)建立制度实施领导小组。
推进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需要多部门合作,为加强沟通协调、统筹管理,由保监会、财政部牵头相关部门设立制度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具体负责推进制度落地实施。建立部门协调合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与配合,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保险服务与社会治理相互融合、商业机制与政府管理密切结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地震等灾害数据共享,提升风险甄别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
(三)制定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
运行初期,由财政部门出台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实现准备金跨期积累、跨区统筹。暂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专门账户代为管理。
(四)鼓励给予财政税收政策支持。
为提高民众购买产品的积极性,扩大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覆盖面,实现分散风险和保障民生的重要作用,鼓励地方财政对民众购买城乡居民地震巨灾保险产品给予保费补贴,并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地震巨灾保险给予税收优惠。
(五)通过资源整合提高防灾减灾水平。
鼓励风险集中的地方政府出台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配套支持政策,积极探索各类提高地震巨灾保险覆盖面的有效模式,逐步扩大覆盖面。鼓励保险公司将自有服务体系与政府灾害救助体系有效衔接,借助政府相关体系资源提升保险行业查勘定损效率。建立巨灾保险数据库,提高建筑物和基础设施设防标准,强化事前风险预防和事中风险控制,进一步完善国家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同时,加强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利用保险机制分散风险的意识,增强全社会的风险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