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30 11:00
教育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国家银龄
教师行动计划》的通知
教师〔20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科协,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深入挖掘老龄社会潜能,推动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研究制定了《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中国科学院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2023年7月14日
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深入挖掘老龄社会潜能,调动优秀退休教师继续投身教育事业的积极性,推动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制定本计划。
一、实施背景
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教师是教育发展的第一资源,是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支撑,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保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在保障劳动适龄人口充分就业基础上,挖潜广大退休教师政治优势、专业优势、经验优势,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营造终身学习的文化氛围,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目前实施的“中小学银龄讲学计划”“高校银龄教师支援西部计划”等在探索发挥退休教师人力资源优势,提升中西部教育发展水平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积累了宝贵经验,有基础、有条件在新形势下实现优化升级,发挥综合效益。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将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相结合,教育均衡发展与区域协调发展相结合,挖潜退休教师资源优势与助力教育高质量发展相结合,充分发挥退休教师的有益补充、示范引领作用,服务教育强国建设。
(一)瞄准急需,系统推进。将退休教师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聚焦国家产业急需和重点发展领域,引导海内外退休教师合理流动,强化智力支持。搭建国家层面老有所为的广阔平台,全方位推动退休教师参与各级各类教育工作。
(二)开放融合,分类实施。鼓励乐于从教、有一技之长的退休人员开展支教支研,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支持。根据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基础教育、终身教育和公办学校、民办学校等类型特点,分类实施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充分发挥数字化优势,助力校地融合发展。
(三)立足需求,注重实效。根据受援地区、学校实际需求,以提升质量为主线,完善银龄教师遴选和评价机制。支持跨地区开展线下支教的银龄教师在工作一定年限后以线上方式持续支教,通过“长短结合、灵活多样”的支持方式,发挥银龄教师“传帮带”作用。
(四)传承文化,共育新人。发挥银龄教师在教育引导和关爱保护青少年方面的优势作用,开展银龄教师与青少年学生共同读书等系列共育活动,促进各族师生交往交流交融,讲好中华民族故事,打造银龄教师特色品牌,为广大青少年树立精神标杆,涵养青少年家国情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五)强化保障,营造氛围。坚持公平招募、自愿参与、双向选择。鼓励各地依托已有机构建立银龄教师培训基地和银龄教师中心,加强岗前指导和研修支持,健全服务保障,关心关爱银龄教师身心健康。完善银龄教师荣誉体系,积极鼓励民办学校、社会力量和资金等各方参与,为银龄教师安心从教营造良好环境。
三、目标任务
经过三年左右时间,银龄教师服务各级各类教育的工作体系基本健全,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银龄教师发展格局基本形成,数字化赋能银龄教师工作水平不断增强,开放灵活的线上线下支教方式不断完善,全国银龄教师队伍总量达12万人左右,在推动建设教育强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中发挥明显作用。
(一)银龄教师支持普通高等教育行动。聚焦服务国家战略需求,重点支持有发展潜力、有优势特色学科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民族地区新建或急需提升发展水平的普通高等学校。通过推动高校间优势学科协同发展、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促进优质师资合理流动等,发挥高校人才高地的优势,提升人才自主培养质量。申请教师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银龄教师应通过课程教学、教学指导、课题研究、团队建设指导等方式,推动受援学校提升学科建设、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水平等。
(二)银龄教师支持职业教育行动。聚焦深化产教融合,利用职业教育东西协作等机制和学校间现有对口帮扶、战略合作等关系,重点支持具有地方产业重大需求、需进一步提升办学条件的职业院校。鼓励高水平行业特色型高校退休教师参与。申请教师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支持企业符合条件的“内退内养”或退休一线工作人员,根据从业经验、职业技能证书等级等,经审核培训后参与,开展职业教育专业教学、实训教学。银龄教师面向职业院校的支援工作应注重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通过开展课程教学、教学与实训指导、专业和团队建设指导等,推动受援学校提升专业建设、教育教学水平等。
(三)银龄教师支持基础教育行动。聚焦基础教育提质扩优,以现有中小学银龄讲学计划为基础,重点支持中西部脱贫地区,欠发达的民族县、革命老区县、边境县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教师以中小学退休校长、教研员、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等为主。申请的校长可以担任受援学校副校长,指导参与学校的管理工作;申请教师可以开展课堂教学、听课评课、开设公开课、组织研讨课、举办专题讲座等,推动提升受援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原单位返聘退休教师工作不列入计划。推动各省份特别是东部省份结合中小学银龄讲学计划,自主实施省内银龄讲学计划,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将普通高中纳入实施范围。
(四)银龄教师支持终身教育行动。聚焦建强师资队伍,支持各级老年教育、社区教育机构,开放教育机构提升发展水平,可重点支持发展不足、需求紧缺、新建的老年教育、社区教育机构以及脱贫地区、欠发达的民族县、革命老区县、边境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等开放教育机构。招募各级各类学校和多层级开放教育办学网络中的退休校长、管理者、教研员、骨干教师等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支教支研。充分吸纳各类退休的行业专家、能工巧匠,老年大学、社区学校等具有专技特长的退休学员,经审核培训后参与。
(五)银龄教师支持民办教育行动。支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特别是急需高素质教师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通过柔性聘用等形式聘用银龄教师。鼓励民办高校加大对银龄教师的资金投入。在民办学校中探索推行“导师制”,由高素质银龄教师担任青年教师导师,发挥师承效应,打造“银龄智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力量,精准对接供需,引导民办学校科学合理聘用银龄教师,建设具有民办教育特色的高质量师资队伍。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统筹协调。各级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科学院、科协等部门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动员支持本领域符合条件的优秀退休人员参与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
(二)加强经费保障。坚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充分调动地方、学校、社会力量投入积极性。银龄教师支持高等教育行动、职业教育行动、基础教育行动经费由地方投入为主,中央财政给予引导支持。银龄教师支持终身教育行动经费由地方统筹各类资金给予支持。银龄教师支持民办教育行动经费由相应民办学校自行筹措。
(三)完善政策支持。银龄教师支持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行动实施中,银龄教师可参照高等学校基本情况报表、中国教育监测与评价等统计规定,作为校外教师折算计入专任教师总数,纳入高校设置、中国教育监测与评价、学位授权审核、办学条件监测、评审评估评比竞赛等指标内容。其中,对于办学历史较短的新建民办院校,对承担课程教学和实践教学的银龄教师在折算系数上予以倾斜支持。
(四)注重数字赋能。建设银龄教师数据库、支教服务平台,与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国家老年大学(全国老年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师资库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共用。依托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其他成熟的资源共享和学习服务平台,为银龄教师线上线下开展支教支研提供基础支撑。
(五)健全服务保障。受援省份为银龄教师提供必要的商业保险,落实异地就医结算,保障周转宿舍。受援学校应合理保障银龄教师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为银龄教师提供每学期一次的往返交通费、良好的住宿和通勤条件。有条件的省份、学校可为银龄教师家属、子女探望提供便利。支援学校等派出单位应关心关爱银龄教师及其家属,协助受援学校做好后勤保障等工作。
(六)加强宣传引导。对在银龄教师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表彰。深入发现、宣传银龄教师的先进典型、感人事迹,全面总结、推广银龄教师的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大力弘扬银龄教师奉献精神以及在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中的重要作用,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银龄教师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