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注册科技企业可“同股不同权” 将为A股市场储备优质上市资源
发布时间:2020-08-28 11:32
8月26日下午,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等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条例允许在深注册的科技企业可实施“同股不同权”,在扩大企业融资渠道的同时保护其稳定发展。
对此,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此举有利于吸引更多的企业到深圳注册。同时,也会吸引更多的科技创新企业成为A股市场的上市资源储备。
加速高科技企业融资步伐
“同股不同权”,即一家公司中拥有包含两类或者多类代表不同投票权的普通股的股权结构,通常指外部投资者一股一票,而公司管理者一股多票的情况。这种特殊的股权架构,能够帮助管理层把战略决策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不过度受资本影响,有利于公司稳定经营。
对于深圳允许在深注册的科技公司可实施“同股不同权”,华兴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兼首席策略分析师庞溟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举措有利于吸引全球创新人才和资源到深圳发展,有利于激励创新科技公司和科技人员到深圳创业,有利于提高资本支持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有利于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和A股市场总体改革进程的进一步推进。
上海小郁资产总经理左剑明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同股不同权的制度优势,目的就在于对创业者的保护,从而鼓励“身怀绝技”的技术“大拿”加入创新创业潮流之中。而单独给科技创新企业开小灶,目的就在于对前沿技术、先进科技给予政策,从而加速新旧动能转换,让新技术得到更多的资本支持。
“作为深圳地方性法规,带有明显试验性质,一旦获得成功经验有望向更大范围内推广。”左剑明说。
联储证券温州营业部总经理胡晓辉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深圳市政府这一举措,将助力高科技企业释放活力,加速高科技企业融资步伐,加快发展。同时,也可以让资本分享高科技企业的成长红利。
一位来自上海的券商投行人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深圳市出台这一条例,允许在深圳注册的科技企业可实施“同股不同权”,是支持科技企业上市的一个重要举措。因为创业板注册制会对一大批的科技企业产生吸引力。但是,有些优秀的企业受制于诸如同股不同权等条件的限制,无法在A股市场上市,导致上市资源的流失。
从A股市场来看,2019年科创板首先试点了股权架构改革,于9月27日推出了A股“同股不同权第一股”;创业板方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为境内不存在表决权差异的企业设置了三套市值及财务标准,发行人应当至少符合其中之一。其中,第三条标准是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但是,这套标准一年内暂不实施。也就是说,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一年内暂不实施。
“可以预期的是,在制度红利的刺激下,以后会有一些优秀的科技企业回归A股市场。”上述券商投行人士表示。
左剑明称,对于资本市场而言,培育一批新苗子立足长远发展,将会带来源源不断的创新企业;庞溟亦认为,相信会有更多采用“同股不同权”等特殊股权结构的公司成为优质的上市资源储备,在A股市场上市。
需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在对深圳市推出的这一做法叫好的同时,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亦提出了一些建议。
“如果能够实施的话,对深圳本地企业是很大的利好,会助推很多创新企业到深圳注册。”万博新经济研究院副院长张海冰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能够注册“同股不同权”公司,和这样的公司能上市,是两个问题。对这一政策还要观察研究。
胡晓辉表示,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做好监督,同时要防止特别表决权的股东利用表决权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也要防备特别投票权过于集中,企业产生对个别人的依赖过强,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格局。
左剑明认为,需要在制度建设中夯实基础,不能被投机者钻了空子,比如前些年有些科技园区在孵化过程中,个人通过注册多家企业骗补贴,企业通过虚增研发费用骗经费,打着筹备上市旗号卖原始股等。
庞溟表示,允许同股不同权公司上市,关键是如何平衡证券市场竞争力和吸引力、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内部管治以及投资者权益保护三者之间的关系。
庞溟认为,资本市场应进一步发挥积极作用,用包容性的制度设计破题,释放改革红利,解决科技创新型企业轻资产、高投入等属性与我国目前仍以间接融资方式为主、证券市场资本支持仍有痛点堵点难点之间的矛盾。
中科创星董事总经理袁博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同股不同权有利于创业团队在融资活动大量稀释股本后,还能对公司保持很好地控制。但是,在实行的过程中,核心问题还是在企业后续发展过程中,创业团队是否能尽职尽责严格监管,从而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