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疫情防控期间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可放宽到14天
发布时间:2020-02-14 14:12
指南要求,对所有进入救助站和在站人员应进行身体检视和登记工作,凡进站必须测量体温、佩戴口罩,未经身体检视一律不许入站。求助人员发热者,尤其是伴有乏力、干咳等症状,救助管理机构应当立即上报当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并按其规定和要求及时、妥善处置,同时上报主管民政部门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同时,应询问求助人员来站前的14天期间内,是否有疫区接触史或与确诊、疑似新冠肺炎感染者接触史以及两周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在公共场所停留情况,并通过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核实,在《求助登记表》上登记录入,发现情况应及时上报。
指南明确,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不接受体温测量,拒绝回答救助管理机构有关疫区接触史询问的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不予救助并按照规定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当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
指南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各地暂停受助人员送返工作,确有必要送返的,应提前沟通并进行体检,由医疗机构出具健康证明并向同级民政部门报备。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助人员,观察期满14天无异常情况,主动要求自行离站的,要将受助人员信息通报其自述离站后的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并报告同级民政部门。
此外,指南还要求救助管理机构实施封闭式分区域管理,除救助机构工作人员、定点联系救助管理机构的市县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第三方监督员外,原则上不对外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