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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作为限制政策外生育的制度仍需继续坚持
发布时间:2016-03-08 18:10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于3月8日(星期二)15时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邀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斌、副主任马晓伟和副主任王培安就“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大公报记者:我有两个问题想问一下李斌主任。第一个问题,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社会抚养费的去留和如何征收备受关注,请问这个社会抚养费未来会不会统一标准或者下调?第二个问题,“十三五”会对港资医院释放什么样的政策红利,您认为港资医院在补充公立医院医疗方面发挥了怎样的作用?谢谢。

  王培安:谢谢你的提问,我来回答第一个问题。大家都知道,全面两孩政策有个前提,就是计划生育国策要继续坚持,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就要继续实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根据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社会抚养费作为限制政策外生育的制度仍需继续坚持。对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也就是2016年元月1日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的决定,尚未处理或者处理不到位的,由各省市自治区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2014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拟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改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拟修订《办法》中的部分条款。鉴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情形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根据变化的情况,还需要进行研究评估。据了解,已经修订的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省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制度做出了一些修改完善。

  马晓伟:我来回答第二个问题,对港资在内地合资合作的情况,应该说,港资设立的医疗机构在我们这儿主要是分为两类,第一是合资合作的医疗机构,这一类医疗机构,我们采取完全开放的态度,并且允许香港的医生有相应资质的即认可准入,可以申办来内地短期行医。同时,我们也以广东等沿海开放省份为基地,建立更多的同港资合资合作的项目,包括一些大型医疗机构合资合作项目,同时加强香港和内地双方学者的交流和往来。

  第二类是香港可以独资在内地设立医疗机构。当然,其设置的标准和要求要同内地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的标准相一致,同时需要经过我们的行业准入。这方面的合作我们将进一步扩大,同时将审批权进一步下放到省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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