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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三文件,规范体育赛场行为与市场秩序
发布时间:2018-08-22 14:49

  新华社北京8月20日电(韦骅、刘悦)国家体育总局2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体育赛场行为的若干意见》《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三个法规性文件,以进一步规范体育赛场行为与市场秩序。

  《关于进一步规范体育赛场行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等一些不当行为,明确了相应的项目协会的处罚权力;对于各类主体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刑事法律的,明确应由赛事活动组委会依法移交或配合相应有权的司法、公安机关予以处理或处罚。

  《意见》还首次提出,各级体育协会和赛事活动组委会如在体育赛事活动组织中出现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除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外,体育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情况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联合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近年来,部分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经登记或备案,打着“中国”“官方”的旗号在中国境内举办赛事和开展体育活动,扰乱了正常办赛秩序。针对这类现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明确要求,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体育赛事、体育产业交流合作、体育文化及体育新闻交流合作、反兴奋剂交流合作等,都需要报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同意。

  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负责人强调,按照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推进体育改革工作,该放的放,该管的管,既做简政放权的“减法”,也做加强监管的“加法”。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并不意味着完全一放了之,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后,国家体育总局对国际体育赛事和全国性体育赛事采取了分类监管的方式。此次出台《办法》,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进行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要求,与国务院46号文件是不矛盾的。此外,《办法》主要适用“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而合法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在境内开展体育赛事等活动不适用此办法。

  自46号文件发布以来,我国体育产业市场迅速发展,大量资本涌入体育领域,体育产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活力,但同时体育赛事的互联网盗播、职业球员阴阳合同等问题大量涌现。为规范体育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营造良好的体育市场环境,《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将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体育经营主体和体育从业人员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

  《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国家体育总局为全国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制定单位和指导单位,统领全国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实施。各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为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各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市场黑名单的列入、移出,信息采集与公示、设立举报信箱等管理工作。

  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并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体育经营主体和体育从业人员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司法制裁(法院判决)后,对其进行降低信用评价、重点监督、加强管理的措施。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姜熙认为,体育黑名单制度虽然只是一种软约束,但是在互联网时代这种制度所带来的传播效应、监督效应是十分巨大的,对于违法、违规、失信者极具警示作用,有利于引导体育市场经营者和从业者进行诚信经营、合法经营,从而营造出良好的体育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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