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退市 新退市意见待发布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将成常态
发布时间:2018-07-18 10:35
聚焦退市
主持人包兴安:随着退市制度的日益完善和退市力度的显著增强,今年以来,已确定5家公司退市。退市类型除了有业绩连续多年亏损甚至资不抵债的常规情况,也有因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退市的公司,更出现了因会计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而触发终止上市的公司。
■记者 左永刚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目前,证监会发布的新退市意见以及沪深交易所的退市办法征求意见已经结束,上交所此前表示后续在吸收合理建议的基础上将适时对外发布。据业内人士介绍,按照行政文件的发布规律,在交易所发布退市办法之前,证监会将先行发布新退市意见。
3月份证监会发布修改后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并公开征求意见;沪深交易所也快速跟进,当月分别制定《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证监会首次对《退市意见》进行修订。
据悉,于2014年10月份出台实施的《退市意见》,从股本总额、股权分布、股票流动性、股票市值等角度明确了不满足交易标准要求的强制退市指标;从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方面明确了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强制退市指标;从主动退市的途径和方式、内部决策程序、申请与决定程序等方面,初步健全了主动退市机制。
《退市意见》发布后的三年多时间,资本市场初步形成包括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在内的多元化退市指标体系以及较为稳定的退市实施机制。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王文近日表示,“目前上市公司退市机制还不够完善,企业上市相对困难与缺乏相应退市机制的问题共同造成了市场上‘壳’资源的珍贵,不少公司在融资压力下选择借‘壳’上市,‘壳’资源的炒作成了资本市场的乱象之一,制约了资本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
证监会此次修订进一步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内容,提高规则的可操作性,强化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主要是强化沪深证券交易所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的决策主体责任。拟增加一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
而交易所的退市办法明确了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标准、程序等事项,严格执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如优化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的程序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刘彪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沪深两市配合证监会推出的退市新规亮点诸多,设置多条“红线”,对重大违法行为全方位覆盖,不姑息、不迁就,着力维护市场健康秩序。
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今年以来,沪深交易所已有5家上市公司确定退市。预计未来常规退市和强制退市将成为A股市场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