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操盘手借款9600万元 凤形股份陈维新被建议暂停职务
发布时间:2018-07-18 10:22
日前,中国证券报《华北第一操盘手操盘路径曝光 凤形股份股价“雪崩”内幕起底》一文,独家披露了凤形股份副董事长、总经理与前董秘邓明,为保证公司非公开发行的顺利实施,涉嫌投入1亿元资金,指使号称“华北第一操盘手”的李卫卫和另一名操盘手张某某拉升公司股价,不料却造成公司股价“雪崩”的事实。对此,深交所向凤形股份发去《关注函》。
7月17日晚间,凤形股份在回复上述《问询函》时称,陈维新与邓明承认与李某某、张某某进行沟通接触。同时,陈维新分四次借给了李某某、张某某人民币9600万元。对此,凤形股份表示,陈维新、邓明必须承担不可推诿的相关责任。邓明已于3月向董事会提交了辞呈,公司管理层亦建议陈维新暂停职务,拟近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处理方案。
向操盘手借款9600万元
凤形股份在回复深交所的《关注函》时表示,针对《华北第一操盘手操盘路径曝光 凤形股份股价“雪崩”内幕起底》一文内容,公司工作小组特地向文章所述当事人陈维新和邓明了解情况。陈维新及邓明陈述:其对文章部分内容知情。
公告披露,上述二人为保障公司非公开发行事宜与文章中涉及的张某某、李某某进行沟通接触;与张某某、李某某之间存在资金往来,上述资金往来为陈维新分四次借给了张某某、李某某人民币9600万元,该笔资金的来源系陈维新向其个人朋友处借款8000万元,自有资金1600万元。
不过,在承认上述事实的同时,二人否认“指使两名操盘手拉升股价”。同时,二人表示,对于“动用配资公司配资操作的具体融资、操作过程及操作结果情况”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情。
凤形股份还披露,上述二人认为,作为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的主要负责人,自始至终二人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均以为保障非公开发行顺利实施的市场化、合法化原则为出发点。在运作公司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收购雄伟精工项目过程中……从未涉及企图操纵证券市场、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陈维新被建议暂停职务
公告称,凤形股份自2015年6月登陆A股中小板以后,一直未利用上市公司平台从事过资本运作的事宜。为了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的资本平台优势,加快公司的发展步伐,经公司2015年12月8日召开的第三届2015年第八次董事会选举和聘任,陈维新当选为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全权负责公司的资本运作业务。
公告进一步表示,陈维新当选后,即着手组建公司资本运作的新团队并开始谋划相关的资本运作事项。2017年4月7日,陈维新将公司原董事会秘书王振来调离了董秘岗位,同时推荐邓明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于是选聘了资本运作经验相对丰富的邓明等其他具体业务人员,重新组建了公司的资本运作团队,并在国内资本市场的前沿地带上海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并着手运作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收购雄伟精工的相关事宜。
凤形股份称,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收购雄伟精工项目的具体工作内容,以及不涉及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处置、重大投资、重大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细节及安排,均由陈维新及邓明组建的业务团队具体负责,业务团队直接向陈维新和邓明汇报工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仅仅是从决策程序上审议职权范围内的相关重大事项,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时任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不过问或参与。
凤形股份表示,公司前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运作均由陈维新和邓明负责,二人因运作重大项目心切,加之对资本市场运作方式的规范性、风险性意识不足,导致自身承担了较高的风险,加之不及时向公司汇报,盲目决策,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至事后才逐步了解事实的过程及真相。
对此,凤形股份称,二人必须承担不可推诿的相关责任。邓明已于2018年3月向董事会提交了辞呈,公司管理层亦建议陈维新暂停职务,拟近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处理方案。
公司称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
在回复关注函中,陈维新及邓明表示,在运作公司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收购雄伟精工项目过程中,未曾因上述事项动用过公司任何资金、未以公司名义与相关二级市场人士建立过任何合作关系、不存在任何关联账户的相关情形。
凤形股份则指出,经公司工作小组核查,就文章所述内容,陈维新及邓明团队未向公司主要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会、监事会、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过任何的口头、书面汇报和提案,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也未曾决定或参与过文章所述交易决策,公司就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收购雄伟精工项目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了相应的决策和信息披露,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公司认为,除陈维新和邓明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文章所述内容在事发当时并不知情,公司未曾决定或参与上述交易决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同时,凤形股份指出,经公司工作小组核查上述文章所述事件发生期间公司万元以上的资金流水凭证、公司的财务资料和年报底稿并访谈财务负责人、出纳等人员和公司的审计机构,在上述文章所述事件发生期间,公司的资金流出正常,用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非正常的资金流出,公司资金不存在流向文章所述人员账户的情况,公司未曾直接或间接为上述交易提供任何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