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 货基T+0赎回提现单日上限1万元
发布时间:2018-06-02 16:00
央行与证监会昨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在互联网销售和赎回的指导意见》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为投资者提供“T+0赎回提现业务”增值服务,即对单个投资者持有的单只货币市场基金,设定在单一基金销售机构单日不高于1万元的“T+0”赎回提现额度上限。
昨日(6月1日),央行与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在互联网销售和赎回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要强化持牌经营要求,对T+0赎回提现业务行限额管理。证监会表示,货币市场基金快速赎回大额提现存在流动性风险,货币市场基金网上销售和赎回新规禁止对T+0赎回提现垫资。
根据《指导意见》,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独立或者与互联网机构等合作开展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业务时,应强化持牌经营理念,严禁非持牌机构开展基金销售活动,严禁非持牌机构留存投资者基金销售信息;强化基金销售活动的公平竞争要求,严禁实施歧视性、排他性、绑定性销售安排;强化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闭环运作与同卡进出要求,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严禁基金份额违规转让,严禁用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直接进行支付。
《指导意见》要求,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投资者的基金赎回申请外,为满足投资者小额、便利的取款需要,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为投资者提供“T+0赎回提现业务”增值服务,即对单个投资者持有的单只货币市场基金,设定在单一基金销售机构单日不高于1万元的“T+0”赎回提现额度上限。
据了解,目前货币基金T+0快速赎回主要采取银行授信模式,即基金公司将赎回份额抵押给银行,银行授信贷款给基金公司从而实现T+0交易。这种模式下一旦出现巨额赎回则容易发生挤兑现象,不利于金融市场稳定,因此监管对T+0进行限额管理主要目的是防范未来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
《指导意见》要求,除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外,禁止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任何方式为“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资。
严格规范“T+0赎回提现业务”的宣传推介,强化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严禁误导投资者。应以显著方式在该类业务宣传推介材料上增加“该服务非法定义务,提现有条件,依约可暂停”,充分提示风险。应以显著方式在该类业务宣传推介材料上公开提示投资者有关提现额度限制、服务暂停及终止情形、让渡收益情况、提供垫支方的机构名称等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条款。
《指导意见》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提供以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直接进行支付的增值业务,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货币市场资金销售业务,不得为“T+0”赎回基金业务提供垫资。
《指导意见》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考虑行业机构落实《指导意见》需要一定的时间,对改造存量业务额度上限给予一个月的过渡期,对改造存量业务垫资模式给予六个月过渡期。(记者 朱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