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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修改上市规则 针对退市制度 连续停牌18个月将被摘牌
发布时间:2018-05-26 13:15

  港交所修改上市规则

  连续停牌18个月将被摘牌

  在接纳同股不同权等三类新经济公司之后,港交所的上市规则近期又进行了一次修改,此次是针对退市制度,给长时间停牌的上市公司发行人开了一剂“猛药”。

  根据新规,未来对于连续停牌18个月的证券,港交所可以对其进行摘牌。新修订的《上市规则》在2018年8月1日生效。新规同时对于生效日期前已停牌的证券发行人有一定的过渡安排。

  5月25日晚间,港交所披露了关于摘牌及上市规则相关修订的咨询结果。该咨询文件在2017年9月22日刊发,咨询期为2个月。据介绍,在咨询期内,港交所收到来自市场各界共43份回应意见,均表示非常支持咨询文件内的建议。根据市场意见,港交所也对相关规则进行了轻微修订。

  此前,若港交所认为公司公众持股数量不足,发行人没有足够的业务运作或相当价值的资产,以保证其证券可继续上市,发行人或其业务不再适合上市等,交易所可以随时指令该证券短暂停牌或停牌,抑或摘牌。

  新修订后的上市规则新增了一项摘牌准则,使得港交所可以在发行人持续停牌18个月后将其摘牌。同时,容许港交所既可以刊发摘牌通知,列明发行人若未能在通知所指定的时间内(即补救期)恢复股份买卖,港交所有权将其摘牌,也可以在适当情况下即时将发行人摘牌。此外,在新的摘牌程序生效后,没有足够业务运作或资产的发行人将不再需要经过原有的三个阶段的摘牌程序。

  创业板上市规则也作出了相应的修订,创业板的摘牌程序将与主板摘牌程序合二为一,但港交所可以在创业板发行人持续停牌12个月后将其摘牌。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在新规生效前已停牌的上市发行人,港交所给予了一定的过渡安排。

  对于在临近生效日期前没有获港交所裁定需启动取消上市地位程序的,以及没有接获摘牌期限的发行人,若截至新规生效当日已连续停牌少于12个月,则公司18个月的摘牌倒计时将从新规生效日期、即8月1日开始计算;截至新规生效当日已连续停牌长达12个月及以上的,18个月的摘牌倒计时将从生效日期前6个月开始计算,也就是说,这类长期停牌公司,如果不抓紧复牌的话,在新规生效后的12个月后,就会被摘牌、取消上市地位。

  港交所集团监管事务总监兼上市主管戴林瀚表示,修订《上市规则》旨在针对不再符合持续上市准则的发行人,建立有效率的摘牌程序,并让市场更了解摘牌的过程,维持香港证券市场质量及信誉。 他认为,新修订的《上市规则》将鼓励发行人在有需要的停牌后尽快恢复股份买卖,预计未来发行人上市证券长时间停牌的数目及时间都会大幅减少。(记者 张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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