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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四人偷排废水入长江 犯污染环境罪获刑
发布时间:2018-05-23 16:01

   5月23日,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污染环境罪案,判处四川安美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罚金20万元,同时判处被告人罗勇、沈均伟、沈均成、李跃华四人七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处四被告人9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罚金。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镇村干部以及相关企业代表共计200余人参与旁听。

  法院开庭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四川安美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1日成立,公司的主要业务为加工瓶盖。2014年4月28日,该公司通过召开股东会议,确定公司股东为被告人罗勇、沈均伟、沈均成、李跃华四人。2016年9月,被告人罗勇、沈均伟、沈均成、李跃华在四川安美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的情况下,为降低生产成本,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共同商议决定通过私设暗管将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长江。随后被告人沈均伟购买管道、雇请工人实施暗管的安装,安装完毕即利用私设的暗管向长江排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2017年5月25日,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被江阳区环保局查获。经监测,该公司所排放的废水中含有有毒物质“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四川安美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及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罗勇、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沈均伟、沈均成、李跃华,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法院同时认为,长江是哺育我中华民族的摇篮。保护环境、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对于整个长江流域以及全国的可持续发展乃至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均具有重要的意义。被告单位及四被告人无视环境及长江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共同商议并实施了私设暗管将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水偷排入长江的行为,社会危害较大。

  法院结合被告单位和四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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