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
发布时间:2016-02-18 13:24
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贯彻执行两部党内法规,要从学习领会入手,了解修订背景,掌握核心要义,熟悉重要条文,把握具体运用,切实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一、修订《准则》和《条例》的重要意义
修订《准则》和《条例》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对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全面从严治党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保证。新形势下,我们党面临“四大考验”“四种危险”,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从纪律审查的案例来看,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只是“表”,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是“里”,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丧失、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才是“根”。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立根固本、标本兼治,从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改进党的作风抓起,将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修订《准则》和《条例》,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明确了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树立了理想信念宗旨的高标准,确立了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准绳和尺子。
依规管党治党的重要任务。党章是立党管党治党的总章程总规矩,是党内的根本大法。依规管党治党必须尊崇党章,推动全党学习党章、贯彻党章、执行党章、维护党章。同时,要进一步扎细扎密扎牢党规党纪的笼子,把中央要求、群众期盼、实际需要、新鲜经验结合起来,本着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原则制定新的法规制度、完善已有的法规制度、废止不适应的法规制度,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修订《准则》和《条例》,坚持以党章为总依据,把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关于廉洁自律和纪律的要求细化、具体化,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维护党章党规党纪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党内法规与时俱进的重要体现。与时俱进是我们党的理论品质,党一贯重视和坚持制度创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一些党内法规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现实需要。原《准则》适用对象仅限于党员领导干部,未能涵盖全体党员;缺少正面倡导,其中“8个禁止”“52个不准”均为负面清单;廉洁主题不够突出,一些内容与廉洁主题无直接关联。原《条例》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纪法不分,近80条规定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将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规范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标准,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修订《准则》和《条例》,突出重点、针对时弊,实现纪法分开、彰显党纪特色,体现了我们党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理论认识的深化。
管党治党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在严明党的纪律方面一寸不让,坚决查处违反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问题。在作风建设方面锲而不舍,抓住重要节点,紧盯享乐奢靡,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零容忍,点名道姓、公开曝光成为常态。在惩治腐败方面保持高压态势,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方面毫不松懈,牢牢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强化日常管理监督,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修订《准则》和《条例》,对三年多来党的建设特别是管党治党丰富实践总结提炼,把成功经验及时上升固化为制度成果,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制度利器。
二、修订《准则》和《条例》的基本原则
根据党中央有关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修订两部党内法规主要把握了以下原则。
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章权威。党章规定了党的理想信念宗旨、路线方针政策、体制机制制度、纪律规则约束,是全党必须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修订《准则》和《条例》,都是从研读党章入手,既追溯党内规则的理论源头,又联系实际立足当下,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要求和纪律要求具体化。比如,党章规定党员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准则》明确提出“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的要求。又比如,党章规定党员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条例》在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专门增加了“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等纪律处分条款。
坚持问题导向,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近年来,党内出现不少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现象。有的政治野心膨胀,大搞团团伙伙;有的妄议中央,制造政治谣言;有的不信马列信鬼神,参与封建迷信活动。这些问题关系党和国家政治安全,决不能等闲视之,必须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以解决。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加强党的纪律,就要抓住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个“纲”。遵守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
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纪律是党的生命。党的纪律保证理想信念宗旨,体现优良传统作风,保障路线方针政策。大量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党员守住了纪律,就不至于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实现纪法分开,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可以防止“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避免“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现象。
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以德治党与依规治党紧密结合。道德是纪律的必要前提和基础,纪律是道德的坚强后盾和保障。以德治党的“德”,主要指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修订后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树立了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修订后的《条例》,聚焦党纪戒尺定位,围绕“六项纪律”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准则》和《条例》一正一反、相得益彰,自律与他律互补、高标准与守底线兼顾,对于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三、准确把握《准则》的精神实质
修订后的《准则》共8条、281字,包括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三个部分,可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
《准则》重申了党性修养的“四个必须”。《准则》在概括党章总纲的基础上,开篇就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四个必须”。我们党是用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共产党人的根本,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对党和人民的忠诚。“四个必须”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党性修养的核心内容和根本要求。坚持“四个必须”,就能明确政治方向、保持政治定力、坚守廉洁准则;违背“四个必须”,就会迷失方向、放松警惕、违反纪律甚至违法犯罪。
《准则》坚持面向全体党员和抓住“关键少数”相结合。修订后的《准则》,将适用对象扩大到全体党员。在“党员廉洁自律规范”部分,围绕全体党员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个坚持”;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部分,围绕从政、用权、修身、齐家提出“四个自觉”。“四个坚持”和“四个自觉”相互贯通、浑然一体。比如,《准则》要求普通党员“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两者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普通党员也是党的一员,必须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同时,党员领导干部是从普通党员中成长起来的,党员坚持“崇廉拒腐”,就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用权”打好了基础。
《准则》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让党员干部能够自觉践行。制度要兼具必要性和可行性,才能得到有效执行。《准则》第一条是“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要求全体党员舍弃自己的合法利益是不现实的,但要求党员把个人利益与党和国家的利益统一起来,做到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却是必要且可行的。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并不是降低标准。从目前情况看,“八条规范”标准已经不低,需要跳一跳才能够得着。党员干部要努力做到,在廉洁自律方面取得人民群众满意的效果。
《准则》是我们党的道德宣示和向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然要求广大党员清正廉洁、严格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完全坚持正面倡导的党内法规,体现了共产党人的公仆本色,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法规制度的执行,一靠自觉,二靠监督。《准则》没有罚则,要靠全体党员自觉遵照执行;但《准则》的每一条规定背后,都有惩戒机制提供刚性约束。比如,严重违反《准则》中公私分明、廉洁从政、廉洁用权等规定,都能在《条例》中找到处分依据。另外,《准则》的颁布,意味着把监督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尺子交给了广大群众,这也是强有力的监督和约束。
四、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
《条例》共3编,11章,133条,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规定了六大类违纪行为。修订后的《条例》有4个鲜明特点。
《条例》尊崇党章、细化了纪律。《条例》强调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明确规定违反党章要受到纪律追究。全面梳理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整合修订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项纪律。凡是国家法律已有的内容,都不再重复规定,只在分则中设置衔接条款,使《条例》的内容真正回归党的纪律。
《条例》突出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条例》针对现阶段违纪问题的突出表现,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新增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对抗组织审查等违纪条款,内容更为丰富,“笼子”更为严密。《条例》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规定了较重的处分档次,以发挥党纪处分的威慑作用,真正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立起来、严起来。
《条例》体现了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新成果。一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方面的部署和要求转化为纪律规定。比如,《条例》第19条关于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要从重、加重处分的规定;第126条关于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体现了中央关于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要求。二是针对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新问题,对廉洁纪律进行了归纳梳理,提高了现实针对性。比如,《条例》第83条、第84条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收受礼品、礼金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三是突出群众纪律,将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单设为一类,新增了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等违纪条款,对破坏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条例》提出了党纪处分工作五项原则。《条例》在总则第4条明确提出了党纪处分工作五项原则,即“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其中,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根本方针,也是党纪处分工作的首要原则。《条例》第114条规定,党组织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要受到党纪处分,充分体现了“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必须担当”的要求。五项原则不仅规定了各级党组织严肃执纪的责任,也充分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在执纪实践中,应“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回归党章要求,强调纪律检查是做思想政治工作,要用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唤醒违纪党员干部。在执纪工作中,注重抓早抓小,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是极极少数。这些都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五、认真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紧密结合实际,切实抓好两部党内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对各级党委(党组)来说,就是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党性教育和纪律教育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使廉洁自律要求和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心上。对各级纪委来说,就是履行监督责任,用监督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对违规违纪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严肃查处,坚决防止“破窗效应”。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就是以身作则,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加强日常管理监督,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对广大党员来说,就是加强党性修养,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标准,严守纪律底线,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作者: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