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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军:以法律保障资本市场改革发展 提案双股权结构
发布时间:2018-03-09 14:14

  新华网北京3月9日电 今年两会,有关资本市场的提案备受关注。随着以360、富士康为代表的“新经济企业”不断登陆A股市场,加快建设富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特色资本市场再次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在谈到资本市场时指出,要“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推动债券、期货市场发展”。同时提出要“提高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比重”。

  首次履职全国人大代表的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即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交了关于修改《公司法》完善双重股权结构制度供给的议案,同时提议加大对欺诈发行的刑事处罚,推动形成资本市场培育新经济的法律环境。

  提案双重股权结构 破解新经济企业“落户难”

  “欢迎新经济企业来深交所上市,这也是深交所一直在做的工作。”王建军表示,这些年来深圳已经形成了这方面的特色,但像BATJ这些公司都去了境外市场,是由于当时市场不具备也没有条件接纳这些企业,但现在的市场无论是深度还是广度都足以容纳新经济企业。

  为了迎接新经济企业在A股安家落户,王建军提出“双重股权”的相关议案。王建军建议对我国《公司法》第103条关于“一股一权”、第131条关于授权国务院创设其他种类股份的规定进行修改。建议将第103条第1款修改为,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相同种类股份有相同表决权。

  当前,我国以新产业、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为代表的新经济快速成长,在此期间涌现的大量新兴公司,在传统的“资合性”基础上,还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色彩,对于股权融资与控制权稳定的平衡需求较强烈。

  双重股权结构除一股附着一个投票权的普通股外,还设置了一股附着多票的超级表决权股或无表决权普通股等特别股,能够避免公司上市后的控制权稀释,契合新经济公司上市诉求。

  王建军表示,现代新经济企业发展的结果,通常有十分迫切的融资需求,借助资本爆发性增长,“烧钱”也非常快,在快速扩张中,新投入的股东往往会稀释掉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不利于一些潜在伟大企业的快速健康成长。

  双重股权的出现则是公司治理上的一大创新,如果一家公司中资本是最重要要素,那自然会一股一权,但一旦人的要素更重要,那么就要给关键性的创始人一些特殊的“权利”。这种股权结构也并不一定会侵害出资方权利,一定意义上也是保护和让公司继续壮大,最终使投资方利益最大化。

  加大欺诈发行处罚力度 为注册制改革铺路

  3月6日,王建军又提出“修改《刑法》,加重欺诈发行犯罪刑罚力度,为注册制改革创造法律制度环境。”具体提议为,拓宽欺诈发行罪的适用范围,将欺诈发行罪归入金融诈骗罪,加重欺诈发行罪的刑罚力度,提高处罚金额。

  近年来,资本市场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犯罪屡禁不止,且有逐渐增多趋势。而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该罪危害性质认识不足、刑事处罚力度不够,制约了股票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和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修改《刑法》,提高刑罚,才能为注册制改革、市场化改革创造条件。”王建军称。缘何有这样的逻辑,王建军表示,上市公司欺诈发行是欺诈公众,其危害性极大,不仅直接造成大量投资者利益受损,也同样造成直接融资的制度性成本提高。

  王建军解释,监管部门不能容忍欺诈发行违法行为,因此在入口端持续对制度进行完善,这就造成了企业上市越来越困难。由于后端刑罚力度不够,监管部门总是想在前端把潜在造假企业拦住,这种拦截非常艰难,所以在审核过程需要各种审查、甄别,这无形中增加了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制度成本,直接造成直接融资成本上升,也制约了股票发行制度改革。

  “这两年证券领域无论是处罚案例和金额规模,都是历史性的。但证券犯罪的成本仍然太低,原来可能就只是准备了一个‘火柴棍’,现在则要准备一根‘大棒’。”王建军表示,这几年深交所全方位加强一线监管,切实扛起一线监管职责,不断强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有效提升监管能力,严守风险防控底线。(综合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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