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基于条码技术从事证券等业务
发布时间:2017-12-28 10:44
■记者 闫立良
“支付机构不得基于条码技术,从事或变相从事证券、保险、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现金存取等业务。”央行昨日发布的《条码支付安全技术规范(试行)》中规定。
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银发〔2017〕296号),配套印发了《条码支付安全技术规范(试行)》和《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技术规范(试行)》(银办发〔2017〕242号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央行有关负责人指出,近年来条码支付业务快速发展,在小额、便民支付领域显现出门槛低、使用便捷的优势,市场份额持续增长,成为移动支付发展的重要体现形式。同时,条码支付的技术实现方式和业务风险相对传统银行卡支付具有其特殊性,部分市场机构在业务开展中也存在扰乱公平竞争秩序、支付风险防范不到位等问题。
“秉承有效平衡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原则,一直密切关注创新支付业务发展。”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促进条码支付健康可持续发展,央行指导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组织市场机构、专家学者就条码支付相关问题开展充分研讨并达成高度共识,研究制定了相应业务规范和技术规范。
央行有关负责人强调,基于防替换、防盗刷等安全因素角度考虑,要求银行、支付机构使用静态条码支付时要执行更加严格的限额管理措施,以鼓励市场主体采用更为安全的动态条码提供支付服务。依据主要市场机构条码支付交易数据显示,上述额度已覆盖绝大部分使用条码支付付款客户及商户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