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1 11:32:23
首页 国际 港澳    华人 中国 社会 领导 地方 人物 城市 反腐 财经 金融 证券 科技 汽车 食品 法治 关注 聚焦 舆情 传媒 企业 职场 房产 能源 安全 国内 夕阳红 访谈 电视 军事 教育 理论 文史 历史 文化 旅游 时尚 环保 体育 健康 农业 书画 图片 评论 公益 论坛 交通 娱乐 高层 学习
当前位置:首页 > 港澳

香港特区政府保安局局长:冀与内地新机制让通报案件更有效率
发布时间:2017-12-15 11:00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就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刑事检控等情况相互通报机制的安排》14日在北京签署。香港特区政府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表示,新通报机制首次加入时限要求,希望更清晰及有效率地通报案件。

  李家超当天参与签署上述文本后,在香港特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会见记者时作上述表示。

  2001年,内地公安机关与香港警方正式实施相互通报机制安排,相互通报内地与香港居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刑事检控,以及非正常死亡情况。此次签署的新通报机制安排文本,进一步就通报时限、内容、范围、渠道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李家超介绍,根据新机制安排,通报应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出刑事检控或确认非正常死亡人员身分翌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涉及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最迟应在14个工作日内通报;涉嫌恐怖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最迟在30个工作日内通报。双方还同意,若认为有事项未通报或有疑问时,可随时向对方提出查询要求。对方应自接到查询要求翌日起30个工作日内回复。

  他说,新机制安排对通报内容的要求很清楚,其中包括有关人士的涉嫌罪名及相关的法律依据,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拘留的地点等。

  通报范围方面,包括所有按内地法律有权对香港居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机关,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缉私部门和检察机关;香港向内地通报的范围,涵盖的执法单位除既有的香港警务处、香港海关和入境事务处外,还加入了廉政公署。

  通报渠道方面,内地通报单位为公安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香港通报单位为香港警务处联络事务科。但检察机关需要通报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机构直接向香港通报单位通报。此外,公安部授权海关总署缉私局、上海市公安局和广东省公安厅直接向香港通报单位通报。

  新通报机制安排将于2018年2月1日起生效。(记者 陈小愿)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