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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等八部法律拟作修改 法律顾问需具备法律职业资格
发布时间:2017-08-28 22:33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今天(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明确,将司法考试的名称修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对法律职业人员的范围进行了调整。

  目前,我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要求,草案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作出相应修改,扩大了法律职业人员的范围。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邓昌友表示,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同时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修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公务员法中分别规定了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草案在律师法、公证法中也增加规定,明确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律师、公证员;除系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以外,也不得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邓昌友介绍,建立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后,草案在新老制度的衔接方面也作出了规定。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记者侯艳 刘会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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