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办通报山西和顺边坡滑坡事故:已致8死1伤1失踪
发布时间:2017-08-20 15:54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晋能集团山西
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
“8•11”边坡滑坡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2017〕2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2017年8月11日,晋能集团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吕鑫煤业)发生边坡滑坡事故,事故后该矿蓄意瞒报。目前已初步确认8人死亡、1人失踪、1人受伤,山西省政府组织公安机关仍在进一步核实事故人数。
该矿属国有控股证照齐全的露天开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200万吨/年。初步分析,这起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吕鑫煤业在边坡出现裂隙、有塌滑征兆的情况下,未撤出人员和设备,继续冒险开采作业,导致边坡滑坡。二是吕鑫煤业生产活动层层转包、以包代管,每个采区(作业点)由包工头组织生产。三是晋能集团兼并重组吕鑫煤业后,仅仅按煤炭产量收取了一定管理费用,没有做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四是事故发生后,吕鑫煤业有预谋、有计划、有组织地瞒报事故。五是和顺县政府相关部门在接到事故举报信息后,在未认真核查取证的情况下,作出了没有人员伤亡的结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查清事故情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事故,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事故
责成山西煤矿安监局会同山西省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这起事故迅速开展调查。事故调查组要彻查事故暴露出的各类问题,特别是查清瞒报事故经过和社会关注的相关问题。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依法加大对企业主体责任的追究力度。对涉嫌犯罪的人员,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鉴于事故反映出吕鑫煤业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瞒报事故等突出问题,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等有关规定,责成山西煤矿安监局依法暂扣吕鑫煤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依法按程序将吕鑫煤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并结合事故调查结论,进一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严格落实兼并重组企业主体责任
各地区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将兼并重组煤矿纳入统一管理,做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杜绝管不了、管不住或控股权、管理权“两张皮”现象。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检查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团队是否到位、对所属矿井安全管理责任是否落实检查被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度是否健全、安全责任是否落实。特别是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委会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对全省兼并重组煤矿、露天煤矿开展一次专项行动,整治“假整合、假控股”,整治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只挂名、不真管”,严厉查处使用包工队或将采掘工作面进行承包、转包或租赁等违法行为,发现后一律停产整顿,杜绝层层转包、以包代管。露天煤矿要重点整治边坡管理不力、排水设施和防排水工程不完善等行为,及时消除隐患。
三、切实深化汛期煤矿各类灾害和隐患治理
各地区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突出重点作业地点、重点工艺环节、重点灾害类型,进一步深化汛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对防治水及地面各类地质灾害工作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加大对井田范围内地表水体、地面裂缝、塌陷区、泄洪渠、防洪坝等重点部位的巡查,发现异常情况要第一时间准确预警。露天煤矿应当定期巡视采场及排土场边坡,发现有滑坡征兆时,必须设明显标志牌。要加强应急值守,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到岗制度、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应急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生险情,要立即按程序启动应急响应。对于井口及工业广场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矿井以及受河流、山洪、滑坡、泥石流威胁的矿井,接到暴雨信息时,要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措施;发现有事故征兆的,要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措施,不得冒险组织作业。
四、认真组织事故举报核查工作
各地区接报生产安全事故举报信息的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由当地政府组织公安、监察、工会和有关安全监管监察等相关部门进行核查,核查结果要及时向上级安委会报告。对核查难度大、本级政府难以推进的,要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汇报并提请组织核查。对核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的作用,鼓励群众举报、媒体监督,及时曝光瞒报谎报企业并公布瞒报谎报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