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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专家详解互联网金融监管有效路径:平衡监管与创新是关键
发布时间:2017-07-22 11:23

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规模居世界前列 监管政策仍存不适应之处
权威专家详解互联网金融监管有效路径

  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对现有的监管模式和监管手段提出了新的要求。

  根据中金固收研究报告对近日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通稿中的词频统计,“监管”提及28次,仅次于“风险”。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此次会议上指出,要以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完善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功能监管,更加重视行为监管。

  互联网金融监管尚存空白

  “无论是数量,还是规模,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已经稳居世界第一。”在近日召开的2017中国互联网金融安全高峰论坛上,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主任周宏仁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根据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的监测数据,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一共有1.9万多家。从业态上看,现有互联网金融业态一共有21类,包括网络借贷、互联网资产管理、网络众筹等。其中,网络借贷平台累计有6000多家,互联网资产管理将近3500家,网络众筹有800家。从活跃度上看,最近3个月的活跃用户有5.3亿人,最近一周的活跃用户有3.6亿人。网络借贷、网络众筹、互联网支付的累计交易额达到70万亿元。

  随着互联网金融不断推陈出新,现有的监管模式和监管手段显现出了一些不适应之处。业内专家普遍认为,监管是此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重中之重。

  “互联网金融监管一直存在空白点。尽管近几年出台了一些针对P2P等互联网金融特有现象的管理文件,但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在政策方面一直有着比较大的空白。此次会议以此为重点,在我看来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我国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方面的一个巨大进步。”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科评价中心主任荆林波说。

  “在当前形势下,金融发展最核心的问题就是稳定、安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正是由此明确了风险防范和强化监管的主题。从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内容上看,防风险、强监管也占了大量篇幅。”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秘书长尹振涛说。

  荆林波认为,互联网金融对监管模式和监管手段也提出了挑战。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和监管手段已不足以应对互联网金融,必须有相应的新对策和新技术手段。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交易平台等的监管,要搜集相关数据并加强数据分析。实际上,互联网金融平台掌握着大量的互联网资源和素材,而监管者是不掌握的,监管者在这方面处于相对弱势。

  “从过去三四年的监管实践来看,监管部门对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金融科技的本质、监管科技的内涵等仍然有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深化认识的空间。金融科技的形态将如何表现、科技与金融融合机制是如何演进的、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在哪里、风险传递的渠道有哪些,对于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者而言,仍然是有待进一步研究的基础性任务。”尹振涛说,总体而言,对于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时,多方协调的要求最高,同时,监管手段和科技手段的使用也非常重要。

  构建金融科技监管长效机制

  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是建立在科技的基础之上,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离不开对金融科技的监管。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轻资产、跨区域、高隐蔽性特征,大量不法分子混杂其中,逃避监管,很多情况让人防不胜防。”周宏仁表示,针对上述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在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同时,必须要着手解决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面临的比较紧迫的监管技术问题。

  “构建金融科技监管体系,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促进金融科技监管规则和工具的发展,建立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金融科技监管基础设施、基本原则、微观指标和监管工具等;加强监管机构与市场间的知识共享和沟通,特别是强化金融科技的典型技术及其与金融体系的融合以及对金融监管体系的影响;在现有分业监管格局下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特别是金融监管机构与非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尹振涛说。

  尹振涛认为应该改革金融科技监管组织架构。他说,互联网金融以及金融科技的发展凸显了我国金融领域跨界经营和综合经营的重大发展优势,这也呼唤相对更加统一的金融监管架构,最为理想的方式是国务院发起成立金融监管机构,其下可以设立金融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完善金融科技的创新与监管,并协调“一行三会”等相关部委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此次会议就提出了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尹振涛还建议建立金融科技的“监管沙盒”计划。

  据媒体报道,在2017年2月16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安全发展报告2016》发布会上,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党组书记霍学文曾透露,北京市政府将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沙盒”模式的试验。所谓“监管沙盒”,指的是一个“安全空间”,在这个安全空间内,金融科技企业可以测试其创新的金融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营销方式,而不用在相关活动碰到问题时立即受到监管规则的约束。

  “我国目前具备了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计划实施的基本条件,可以考虑进行‘监管沙盒’机制的试点,具体实施计划包括:确认‘监管沙盒’的责任主体,国内最为适合的责任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同时,与金融科技发展有关的部委也应该在‘监管沙盒’的主体群中;制订‘监管沙盒’的详细计划,将监管的流程透明化、标准化;完善金融科技‘监管沙盒’的微观标准,甚至可采用负面清单模式来促进金融科技企业的创新发展;设立监管客体的标准,基于金融科技的金融属性和科技属性双重标准来遴选可能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科技企业,并将其纳入到‘监管沙盒’计划之中,实现创新促进和有效监管的结合;设立‘监管沙盒’的存量和增量处置安排,对于存量机构而言,采用设立标准方式将其纳入,对于增量机构则采取审批与准入结合的方式;吸收借鉴‘监管沙盒’的限制性授权、监管豁免、免强制执行函等新型监管措施,以监管创新促进金融创新,同时又为风险及其应对留有制度空间。”尹振涛说。

  强化金融监管的科技能力也是一项不可或缺的工作。

  “相关部门要明确在金融科技领域各自的监管职责,强化监管科技水平以更好应对金融科技可能引发的潜在金融和技术风险。监管机构重点在于建立监管科技专业团队,借助信息科技部门的力量,提高金融监管者的信息科技知识水平,并内化为监管体系以及监管微观标准。监管部门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应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共同防范金融科技跨界、跨境传染的风险,共同制定金融科技监管及其监管科技应用的微观标准和技术指南。”尹振涛说。

  推动这些工作,一个很重要的目的是构建金融科技监管长效机制。

  “金融科技对未来金融体系以及金融监管框架的影响存在较多的未知性和不确定性,需要构建一个具有长期、动态视角的金融科技监管长效机制。监管部门要完善金融科技监管的基础设施,比如建立与金融科技存在紧密联系的金融业务的信息系统和检测体系。相关部门要逐步改革完善金融科技监管机制,缓解由于金融科技发展导致的跨界经营、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之间的错位,不断完善金融科技监管的治理体系。监管部门要借鉴国际经验,考虑构建适合中国金融科技发展和金融监管体系现实的‘监管沙盒’计划,鼓励新兴技术与金融的融合创新,同时又积极主动防范风险。”尹振涛说。

  平衡监管与创新是关键所在

  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速度很快,与人们生活也结合得越来越紧密。今年2月,支付宝曾表示,“希望用5年时间推动中国率先进入无现金社会”。目前,有一些城市已经相继宣布加入“无现金城市计划”。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如何在监管和创新之间找到平衡,是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监管的关键所在。

  “我们不能以创新替代传统的监管过程和规范,这是不现实的。可以对传统的金融监管作出改进,但不能完全放弃。”荆林波说,关键在于找到创新与监管的平衡点。创新与监管是左右手,互相补充,互相完善,而不是一种矛盾的关系,找到二者之间的平衡是非常重要的。

  “未来互联网金融依然会基于互联网自身的特性不断向开放性和创新性发展,控制好互联网金融风险要在创新与监管之间找到平衡点。”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说。

  “应不断加强监管力度和强度,加强身份的登记、注册、认证等必要流程。如今互联网金融风险已经脱离于传统金融监管的框架,因此要提早转变传统金融的监管模式,加强各监管行业与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要紧跟互联网金融跨界与融合的步伐,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联动的监管机制,从而真正把控全局,达到监管的目的与效果。”荆林波说。

  荆林波认为,将监管工作不断推进,防患于未然是非常有必要的。在整个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点就是监管人员的队伍建设。监管人员的素质要上去,对互联网金融要了解,否则人云亦云没有独立运作的能力,对互联网金融不甚了解,监管也就无从谈起了。

  李爱君认为,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多层次和多头监管,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应建立明确的协调机制与责任机制;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监管分工及责任。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从本质上来说是互联网金融法治化的内在要求。

  “互联网金融的法治路径包括三个方面,即良法之治、建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完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这三个方面对于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是相辅相成的。良法之治就是通过符合互联网金融特征的立法来消解互联网金融及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风险;建构监管制度是通过外部监管来防范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完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通过完善企业自身的治理结构来消解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最终,这三方面要形成合力,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李爱君说。(制图/高岳 法制网记者 杜晓 法制网实习生 冯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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