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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在日本中国女子“因怀孕被解雇”案终审被判败诉
发布时间:2017-07-07 15:02

中国侨网资料图:何尧“怀孕解雇案”辩护团在判决后的记者会上。(日本《中文导报》)
    资料图:何尧“怀孕解雇案”辩护团在判决后的记者会上。(日本《中文导报》)

  中国侨网7月7日电 据日本共同社报道,一名日本中国籍女性以自己怀孕而被解雇为由状告曾供职公司一案,日本最高法院第3小法庭4日下达终审判决,驳回了女性的上诉。该女性转为败诉的二审判决结果由此确定。

  一审时东京地方法院未提及怀孕与解雇之间的关系,但裁定这是缺乏客观且合理理由的无效解雇。二审时东京高等法院改判该女性败诉,理由是“工作态度存在问题,怀孕并非理由,解雇有效”。

  据终审判决称,公司方面在得知怀孕经过2个月后的2014年8月通知解雇。该女性主张“以《男女雇用机会均等法》中所禁止的怀孕这一理由进行解雇是无效的”。

  此前据日本《中文导报》报道,2016年3月22日午后,在东京地方法院611法庭,针对中国人何尧与日本皮包制作批发公司株式会社内吉西(音译)的“怀孕解雇案”做出判决,何尧胜诉。


  何尧2004年赴日,在大学学习之后,在2011年就职于株式会社内吉西,从事制造管理和营业辅助等工作。而在何尧于2014年怀孕并告之该社社长后,突然被该社以“没有合作精神”、“不适合做本公司职工”等理由解雇。

  虽然在谈到解雇理由时该公司没有说怀孕的原因,但是何尧想不出其他的理由,因此在2014年以因怀孕遭解雇提起民事诉讼。

  而在2016年3月22日的判决中,该案法官五十岚浩介在判决书中指出:在本案的解雇过程中,虽然雇主方面没有以怀孕为理由,但是所列举的其他理由难以成为有效的解雇理由,即使像被告所说的那样,不是以怀孕为理由的解雇,本次解雇也缺少客观的、合理的理由,不符合一般的社会常理,属于滥用解雇权,因此解雇无效。原告现在仍然有雇用合同上所规定的权利,被告有权要求该公司支付在2014年10月遭解雇以后的全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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