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公告指引
发布时间:2017-07-01 16:47
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交易所相关规则,上交所近日修订了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十八号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并于6月30日发布施行。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简称“大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称“董监高”)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根据相关规定及其相关承诺,披露减持计划、进展、结果公告的,适用本指引。
根据指引,相关主体需披露的内容包括:一是基本情况、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所持股份来源,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区间以及公告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等信息。如过去12个月内未减持股份的,应当披露最近一次减持股份情况。二是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如拟减持的股份来源、数量、减持比例、减持期间(不超过6个月)、减持方式及合理价格区间等具体安排;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情况,并说明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拟减持的具体原因等。三是相关风险提示,如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减持计划实施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如适用)等。
大股东及董监高减持数量过半、减持时间过半,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时,应当及时披露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是否与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一致,以及减持对公司的影响等。指引特别强调,如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大股东、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此类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大股东及董监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披露减持计划实施结果,说明实际减持情况与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如存在差异需说明原因。如减持时间区间届满但未实施减持,或实际减持未达到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的,也应当说明原因。
需要说明的是,大股东减持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不适用本指引。另外,在计算公司股份总数、大股东持股比例时,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行的A股、B股和境外上市股份(含H股等)。(周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