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申加拿大国学签谎报年龄失居权 考虑3孩利益获重审
发布时间:2017-06-26 12:49
中国侨网6月26日电 据加拿大《星岛日报》报道,一名中国大陆男子早年在申请加拿大留学签证时谎报自己年龄,之后在申请移民加国时再隐瞒先前留学的经历,被移民当局发现之后,以诚信问题剥夺其永久居民资格并驱逐出境。当事人向移民上诉庭申请特赦被拒,再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复核。法官考虑不能因为父母过去的行为及诚信而忽略3名年幼子女的最佳利益,同意案件发回移民局重新考虑。
案中现年40多岁的男当事人于2002年申请加拿大学生签证。他声称当时听从(中国)国内留学中介的建议,谎报自己的出生日期,将其年龄少报了5岁,以便令自己显得年轻以增加取得学签的机会。
当事人在2002年成功取得学签赴加学习。他在加拿大遇见了现任妻子。其妻子于1997年移民加拿大并在2002年取得公民身份。当事人于2004年完成学业之后回国经营其服装进出口生意。其妻也于2005年返中国,两人于2008年在中国大陆结婚,他们的第一个孩子同一年在大陆出生。两人目前育有3名子女,均在大陆出生。
当事人于2009年透过其妻子配偶担保申请加国永久居民身份。这一次在申请资料当中他提供了自己真实的出生日期,但是在申请时隐瞒了自己曾经在加拿大留学的经历。他声称这样做又是听从了移民顾问的建议。他取得永久居民身份并于2010年1月落地,但办完落地手续后不久即返回中国大陆,声称照顾其父亲。他父亲此后不久过世,当事人又指他母亲健康恶化且被诊断为癌症,他夫妻二人成为主要照顾其母亲的人。
当事人于2014年5月接到加拿大移民当局通知,指他之前的永久居民申请中存在问题,案件已转到移民局进行审核。移民局于2015年6月展开听证,判定当事人因在申请加国身份时说谎,剥夺其加拿大永久居民资格并向其下达驱逐令。
当事人向移民部移民上诉庭(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IAD)提出上诉,要求IAD依据移民法第67条(1)款,以人道理由给予其特赦(special relief on H&C grounds)。案件于2016年2月在IAD展开听证。当事人全家人在听证之前两个月由中国返回加拿大,并出席听证。
当事人向IAD承认曾经在2002年申请学签时故意谎报其出生日期,以及在申请永久居民时故意隐瞒早前的留学经历。
他表示不挑战将其驱逐出境的合法性,但是希望IAD考应其3名年幼子女的最佳利益,以人道理由给予其特赦。IAD于2016年4月拒绝了其上诉要求。当事人于是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复核。
联邦法院法官于6月13日在渥太华对案件做出裁定,指3名身为加拿大公民的年幼子女的最佳利益,应该是案件考虑的核心,IAD不能因其父母的诚信问题,以及未能及早将子女带回加拿大生活,而忽略对子女最佳利益的考虑。法官准许当事人的司法复核请求,将案件发回IAD重审。
法官在判词中表示,“我没有看到满意的事实显示,IAD在听证过程中充分找到并定义了孩子的利益,且报以巨大的精力、充分考虑所有的证据,去检视孩子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