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地方债将实行限额管理
发布时间:2016-01-12 07:48
本报北京1月11日电 (记者吴秋余)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更好发挥政府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并妥善处理存量债务。
《意见》规定,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由国务院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各地区建设投资需求等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意见》特别提出,地方政府要将其所有政府债务纳入限额,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