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设5.5亿欣泰赔付基金 最低赔付比不低于60%
发布时间:2017-06-11 10:54
2017年6月9日下午,兴业证券正式发布《关于设立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公告》。同时兴业证券召开媒体见面会,公司总裁刘志辉及相关负责人就先行赔付的相关细节作出进一步说明。准备筹划近一年后,欣泰电气的先行赔付由此正式提上日程。
兴业证券主动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2016 年7月7日,欣泰电气因欺诈发行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7月9日,兴业证券公告拟出资人民币5.5 亿元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主动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据兴业证券总裁刘志辉介绍,兴业证券在这期间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缜密研究相关法律和案例,多次组织召开专家征询会和投资者征求意见会,接待相关机构投资者的来访,收集和采纳专家、律师及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经多次论证、研讨及反复修改和完善方案,形成正式的先行赔付方案。
保荐机构先行赔付是一种便利投资者获得经济赔偿的替代性制度安排,对于投资者因欺诈发行等严重违法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由承担保荐责任的保荐机构基于其事先的自律承诺先行赔付投资者,先于其他责任主体、先于法院判决,向适格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并相应取得向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依法追偿的权利。
刘志辉在此次见面会上表示,虽然兴业证券在欣泰电气IPO时没有做出先行赔付承诺,但为了妥善解决投资者损失的赔付问题,切实保障投资者利益,兴业证券积极响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关于建立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要求,自愿主动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以减轻投资者的诉累、降低维权成本,快速实现对投资者合法合理的赔付,从而最大程度维护欣泰电气适格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
适格投资者获赔付金额可达亏损额六成
据悉,本次发布的先行赔付方案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赔付范围广。将适格投资者的一级市场新股投资损失和二级市场投资差额损失均纳入赔付范围。本次赔付,除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赔付适格投资者二级市场投资差额损失外,还参照《合同法》关于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对申购新股的投资者进行赔付。
二是考虑退市损失。因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导致欣泰电气退市,二级市场适格投资者的损失包括了卖出欣泰电气股票的交易损失和持有欣泰电气股票至退市的退市损失,此次先行赔付方案为更加充分地保护适格投资者利益,按实际损失计算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凡符合专项基金确定的二级市场适格投资者范围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平均价格和实际卖出平均价格或欣泰电气股票终止上市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之差计算。
三是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方案涉及的二级市场赔付区间经历了2015年、2016年的证券市场异常波动,该等异常波动情况是整个市场所有参与者所共同面临的风险,属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依法可予扣减。而为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兴业证券在减半扣减市场风险因素的基础上,自愿设置60%的最低赔付比例,扩大赔付范围,增加赔付金额,使得实际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全体适格投资者获得赔付,全体适格投资者获得的赔付金额均达到或超过亏损额的60%。
南方科技大学金融数学及金融工程系教授何佳认为,本次赔付基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事实依据,在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中扣减市场风险因素,具有合法合理性。而在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时,兴业证券又能在相对比例法基础上的自愿减半扣减,并设置最低赔付比例,充分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使赔付的范围全面覆盖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适格投资者,尊重了证券市场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体现了公平原则,体现了兴业证券的诚意。
两类投资者可获赔付
据兴业证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夏锦良介绍,此次先行赔付责任范围包括:一级市场适格投资者新股投资损失;二级市场适格投资者交易损失;二级市场适格投资者持股退市损失。
方案的几个关键时间点包括:虚假陈述实施日(2014年1月15日,欣泰电气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之日)、虚假陈述第一次更正日(2015年11月27日开收市前,欣泰电气发布《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的公告》),虚假陈述第二次更正日(2015年12月10日收市后,欣泰电气发布《关于201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2015年11月27日和12月10日作为赔付关键时间的原因在于这两个时间点公告的信息对虚假陈述事实进行了充分披露,涵盖中国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中所认定的欣泰电气虚假陈述行为。
基于上述时间节点,方案确定二级市场损失赔付对象和赔付范围:
1.自欣泰电气股票上市之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期间买入欣泰电气股票,且在2015年11月27日及以后因卖出欣泰电气股票或者因持续持有欣泰电气股票至退市,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后仍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
2.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期间买入欣泰电气股票,且在2015年12月11日及以后因卖出欣泰电气股票或者因持续持有欣泰电气股票至退市,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后仍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
但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责任方和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欣泰电气股份的股东,及前述主体的关联人;欣泰电气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欣泰电气股票;政策性增持买入欣泰电气股票的,不属于先行赔付对象。
在欣泰电气虚假陈述更正日之后,也就是12月10日以后买入欣泰电气股票,其投资损失,包括因欣泰电气被强制退市所受的损失,属于正常投资损失,与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属于兴业证券先行赔付责任范围。
据了解,目前赔付工作相关的资金及技术准备已经准备就绪,还专门设置了投资者赔付网站、赔付热线、专用邮箱及现场咨询点,后续有关各方将有序开展先行赔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