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百户以上房屋征收 需经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发布时间:2017-03-28 16:03
原标题:征收项目涉100户以上 需经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视觉中国供图
今后,凡是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达100户以上的,需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日前出台,首次提出,制定风险化解措施及应急处置预案,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同时,征求意见稿比此前的旧办法增加:市、区人民政府可通过建设、购买等多渠道筹措本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安置房源。
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至4月1日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
过半被征收人有异议须听证
征求意见稿称,因 2014年制定并实施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将于今年届满,为确保广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此次的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区房屋征收部门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区下一年度的征收计划报送市房屋征收部门。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达100户以上(含100户)的,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复杂情况的,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补偿不低于类似房产市场价
征求意见稿对于补偿规则单独用了一章进行阐述。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征求意见稿中列明“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此外,征收住宅房屋可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搬迁时限奖励标准应控制在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15%以内。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房改房可购公摊面积后再补偿
征求意见稿明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被征收人应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有效,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如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中通过摇珠或抽签的随机方式确定。
征收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被征收人可以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公用分摊面积后再办理征收补偿相关手续。被征收人不购买公用分摊面积的,对被征收人按照原购房面积给予补偿。
符合政府公房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奖励、补助之和的30%给予承租人弃租补偿,不再提供政府公房住宅(含公租房)进行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奖励、补助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
除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以外,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搬迁费每户不低于2000元
征求意见稿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支付的住宅搬迁费标准如下:
房屋征收部门按户为单位,向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支付搬迁费每户不低于2000元。
因房屋征收涉及的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的电话移机以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时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费增加一倍计算,并一次付清。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支付的住宅临时安置费标准如下: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住宅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住宅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费。政府公房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周转用房租金标准高于原租金标准的,由政府公房承租人按原租金标准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周转用房租金。
(四)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使用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人房屋原使用面积。
“住改商”可按住房补偿
征求意见稿明确,拥有合法产权,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其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时间的不同给予相应补偿。
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外国领事馆房屋、军事设施、华侨房屋、教堂、寺庙、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物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若有意见如何反映
公众可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广州市越秀区德政北路486号之2,邮编:510000)或电子邮件(zsbzdk@163.com) 形式反馈至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记者 赵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