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钢: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权这些问题在逐步解
发布时间:2017-03-11 22:31
3月1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邀请科技部部长万钢、秘书长徐建培就“2016年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进展成效和2017年重点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3月1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邀请科技部部长万钢、秘书长徐建培就“2016年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进展成效和2017年重点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图为科技部部长万钢回答记者提问。新华网/中国政府网 傅义洲 摄
成都商报记者:这些年国家连续出台了很多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为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中央也发布了《关于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收入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我们注意到,今年有代表委员提出,专利法第6条规定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单位。这一条规定,委员代表认为限制了高校、院所科研人员科技转化成果的积极性,他们建议修改。请问万钢部长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如何得到更好增强科技人员获得感,还需要得到哪些方面的支持?谢谢。
万钢:您刚才提到关于职务发明所有权的问题,这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这次两会有代表委员提出,人大可能会在这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但是实际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经部分解决了这个问题,明确规定国家财政支持的科技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在转化应用中的收益净收入50%以上可由发明人享受,这是这次成果转化法很重要的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前年10月公布,在很多方面都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去年年初,国务院制定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去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形成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一个是横向科技经费的管理,国务院细则上明确了横向项目属于成果转化法规定之内,管理按照合同进行,收入按照成果转化法规定进行分配。还有一个问题是怎么计算科技成果转化的净收入。中科院和科技部共同发布了文件,确定了计算成果转化净收入的方法。科技部和国资委也专门发布了科技型国有企业人员享受科技成果收益分配的细则和法规。这些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成果转化政策体系。在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方面,有些问题也在逐步解决过程中。
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双重属性,既有个人收益属性,还有社会公益属性。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当中,我们更加注意了成果转化的公益性。比如大家熟知的粮食丰产工程,就是把各种农业适用成果集中起来,由7个部门在14个城市进行推广,把良种、良法、良田结合在一起,提高粮食生产率,提高农民收入。又比如说“数控一代”,就是把自动化、半自动化的中小企业生产机械进行数字化、信息化升级,通过数字化信息化拥抱互联网,提供个性化产品。现在福建泉州、广东东莞很多行业,如木材加工机、石材雕刻机都进行了数字化升级,提高了产值,带动了中小企业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