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学社:加快PPP立法 明确纠纷争议解决机制
发布时间:2017-03-03 10:27
PPP立法有望成为今年两会的一个热点。全国人大代表、佳都集团董事长刘伟日前表示,建议全国人大为PPP制定专门的特别法。他说,在PPP项目中,政府与投资者是平等的主体,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来解决争议,以立法保证政企之间长期和高效的平等合作关系,为PPP项目选择最佳投资者提供法律依据和可行操作方法。
九三学社也在提案中提出了完善PPP法律制度的建议。九三学社在提案中表示,目前PPP政策主要以部门规章及国务院、部委规范性文件为主,效力层次低,推进过程中内容滞后及法律冲突问题显现,影响了社会资本介入PPP项目的积极性。
其中包括,PPP与特许经营权的关系并未理清、争议解决机制与行政诉讼法存在冲突以及PPP项目在推进过程中,经常遇到PPP项目用地与现行土地政策相冲突的问题;现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仍未将大部分类型的PPP项目收益权列入登记范围,导致收益权未能办理质押登记而存在质押无效的风险;PPP项目回收周期长,短期内没有销项发票用于抵扣,将产生大量进项无法按规定及时抵扣,在营改增背景下PPP项目公司的税收的认定与处理等问题,均亟待有关部门通过完善PPP法律政策予以解决。
对此,有业内专家表示,在目前PPP模式中缺乏针对民间资本的风险分担及利益保障机制,没有明确界定社会资本方承担的风险及面临的风险分担,以及项目的收益保障。同时,地方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不健全,加大了政府违约风险及项目回报风险。
另外,民企的多元化融资也缺乏法律保障。PPP项目周期一般较长,加大了项目的融资贷款压力,致使大多数的中小投资者难以获得相应的投资资金。同时,在一个长周期的合作项目面前,民企本身较弱的抗风险能力也加大了其融资的难度。
对于PPP立法,九三学社在提案中建议,要明确法律制定的主导部门,从较高层次立法层面上,以法律或行政法规形式,明确推行PPP的主导部门,由该主导部门制定统一的PPP操作指导性文件,避免政出多门、相互打架。同时,完善PPP法律内容,修订《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将政府采购服务、股权合作、服务外包类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各种合作模式纳入调整的范围。
另外,明确PPP纠纷的争议解决机制,投资人可以选择以民事诉讼或约定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对PPP项目土地使用及综合开发予以松绑,尽快修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增加PPP项目收益权质押登记方式等。(记者 李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