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深入宣传和贯彻实施
发布时间:2017-02-22 07:33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这是我国文化领域的一件大事、喜事,标志着我国文化法治建设取得了新的可喜进展。
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的第一类项目,也是近年来不少全国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一项立法工作。2014年4月,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成立了由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同志组成的起草工作机构,正式启动立法工作。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各有关单位、专家学者、文化界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大力协助支持。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立法工作仅用两年多的时间就结出了硕果,使这项重要立法任务得以顺利完成。
宣传贯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座谈会的召开,是一次深入学习领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重要意义的交流会,也是一次齐心协力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贯彻实施的动员会。各参会单位的负责同志以及专家代表都作了发言,从不同角度对贯彻实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也谈几点意见。
充分认识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重要意义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我国文化领域一部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充分反映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法律。它的制定实施,实现了我国文化立法的重大突破,在文化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推动了宪法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法律法规的总依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并强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得到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新时期加强立法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我国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宪法确立了各项文化事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实际上也规定了政府发展文化事业的重要职责。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此为依据,确定了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原则,构筑了公共文化服务的制度体系,规定了公共文化服务的保障措施,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宪法确立的有关文化事业的原则和制度在法律中得到贯彻落实。
第二,健全完善了文化法律制度。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文化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相对于经济领域以及其他一些领域,文化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偏少。而且,已有的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主要是调整某一个方面的法律关系,文化领域缺少管全局、管基础的综合性法律。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涵盖范围广、涉及部门多,规范的是文化领域一些根本性、原则性问题,涉及文化建设的目标方向和价值取向,是文化领域一部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重要法律。它的制定和实施,弥补了我国文化立法的“短板”,充实丰富了文化法律制度的内容,夯实了文化建设的法治基础,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第三,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战略高度,确立了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在文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发展”,“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十三五”规划纲要把“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开宗明义,指出其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并对此作出了系统的设计安排。它以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主要目标,明确了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等基本原则,确立了“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格局,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方式质量、公共文化服务的管理运行和保障机制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必将引领和推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深入开展。
第四,为实现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仅要让人民群众过上殷实富足的物质生活,还要让人民群众过上丰富健康的精神生活。当前,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也日益增长。虽然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近年来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有些方面还存在不足,特别是在一些农村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公共文化设施还比较落后,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不足,农村居民、城镇低收入居民、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文化生活还很匮乏,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篇贯穿了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这一主线,在保障人民群众普惠、便利、公平地享受公共文化服务的基础上,坚持均衡协调发展的原则,对扶助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以及特殊群体、基层的公共文化服务都专门作出了规定,彰显了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制定这部法律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用法治思维、法律手段来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强基础、补“短板”,进一步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使人民群众共享文化改革发展成果,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第五,为推进人大主导立法工作提供了有益经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这一决策部署的具体实践和成功范例。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列入立法规划,确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为法律草案的牵头起草单位。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抓紧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各有关单位、专家学者、从业人员、社会公众高效协调联动,凝聚了各方共识,避免了部门视角的局限,确保立法任务得以优质高效完成,为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践,为完善我国立法体制积累了宝贵经验。
切实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宣传普及和贯彻实施工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了法律不能有效实施,那再多的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已经出台,并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现在的重要任务就是要宣传普及好这部法律、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使法律规定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人民群众享用公共文化服务的准绳。
第一,广泛深入地宣传普及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法律的宣传普及,是法律实施的基础性工作,必须下大力气、下真功夫抓好做实。各级政府要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作为“七五”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着力加以推进。文化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要立即着手组织系统内的学习教育,让相关工作人员深刻理解法律的各项规定,牢牢把握法律的各项要求,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能力,为开展好执法工作夯实思想基础、做好理论武装。同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积极创新宣传手段和工作方式,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依法享受的公共文化服务及获取途径,让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深刻认识到所担负的责任和义务。新闻媒体要精心组织好这部法律及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宣传报道,着力提高宣传普法实效。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把法律的宣传普及融入到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活动中,将其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文化自信等紧密结合起来,着力提高社会文明素质。专家学者也要加强研究,帮助社会公众加深对这部法律的认知理解。总之,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普及活动,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坚持严格执法确保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一个核心内容是,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等方面的职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公共文化服务在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强化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意识,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法律规定开展好各项工作,以坚定的文化自信和高度的文化自觉担负起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历史重任。各级人大要根据法律规定适时开展监督工作,督促和支持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改进工作,推动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新闻媒体也要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的舆论监督。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虽然明确规定了文化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但这并不是说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只是这两个部门的责任,法律中许多条款把相关工作规定为政府的职责,政府在这些方面一定要有担当、有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把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其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统筹安排部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并根据法律规定的相应职责,履行好制定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实施标准、建设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等方面的职责。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贯彻实施。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也就是说,未依法履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这一点一定要引起大家重视。
第三,抓紧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确立了多项制度,如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征求公众意见制度、地方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制度、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公共文化设施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的年报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实行需要在内容、方法、程序等方面加以细化。此外,公共文化服务涉及多行业、多领域,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不可能对所有问题都面面俱到地作出详细规定。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抓紧研究起草相关法规规章并及时出台,让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地生根,把法律的有关规定落细落实,为法律的有效实施提供支撑。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应根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推动法律的贯彻实施。要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做好相关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总之,要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为核心,形成多方位、多层次的公共文化服务法律制度体系,使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
进一步推进文化立法工作
文化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总的看文化立法还较为滞后。截至2016年底,我国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共257部,而文化领域只有6部法律,即文物保护法、档案法、著作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这6部法律占现行有效法律总数的2.3%,这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对这个问题必须予以重视,着力加以解决,要尽快拿出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果补齐我国文化立法的“短板”。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化立法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明确部署了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等立法任务。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文化领域立法,在立法规划中加大了文化方面法律的比重,列入了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公共图书馆法以及修改著作权法、文物保护法等立法项目;2016年一年之内审议通过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电影产业促进法,2015年还对文物保护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文化立法力度之大、成效之巨,是多年来少有的。同时,也要看到,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还有一年多的时间,列入立法规划的部分文化立法项目仍然处于“进行时”,需要尽快“开花结果”,我们的工作任务艰巨繁重,决不能放松懈怠。法律草案的牵头起草单位要抓紧时间,加快立法步伐,加大工作力度,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尽快形成较为成熟的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确保党中央的有关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确保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的立法任务如期完成。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制定和颁布实施,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法治建设的新篇章。让我们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同心协力,宣传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并以此为新起点进一步推进文化法治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本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2017年1月20日在宣传贯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座谈会上的讲话,有删节。)
《 人民日报 》( 2017年02月22日 06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