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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被冒用办银行卡 法院判决“开卡协议”无效
发布时间:2017-02-16 17:39

  白某从没在银行自助开卡机上办过借记卡,却被某易购告知发生若干笔网上交易。经查询得知,原来是自己的身份证信息被他人冒用了。记者16日从四川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后,判决其银行借记卡非本人办理,“开卡协议”无效。

  据白某介绍,2015年6月,某易购联系他,说他在网上已经发生若干笔交易,他到梓潼某银行进行查询,才发现有人用他的身份信息,在游仙某银行自助开卡机上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在他人冒名开的这张借记卡上,用的是他的曾用名和原地址,而他早在2012年,就变更了身份证上的住址,曾用名也没用了。白某本人对此完全不知情,也从没委托过任何人办过借记卡。

  发现这种情况后,白某多次要求某银行解决,但某银行一直没能解决。为此,白某诉至游仙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其开户协议(合同)无效。

  某银行辩称,诉争借记卡是客户自己在开卡机上操作,提交后台部门,省分行负责部门远程审查一次,网点工作人员审查一次。开立借记卡时,使用的身份证在有效期内,银行在开卡过程中也尽到了审慎核查义务。白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系他人冒用其名义办理。

  该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不知名人士持有姓名为白某某曾用名,地址已经变动的身份证号,通过被告某银行自助发卡系统,申请开立借记卡,且“开卡协议”的“指纹审核员”签字处签署“白某某”字样。2015年11月,该借记卡登记信息中的客户名称由“白某某”变更为“白某”。该借记卡开立后,发生若干笔网上交易。办理诉争借记卡所使用的身份证所显示信息,系原告白先生原身份证信息。

  2016年7月,经司法鉴定,其“开卡协议”原件上“指纹审核员”签字处“白某某”署名字迹与送检同名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形成。

  法院认为,通过银行自助开卡机办理借记卡,实质上是银行与客户作为协议相对人,达成开立借记卡的合意,并具体履行协议的民事法律行为。司法鉴定署名字迹,证实“开卡协议”不是白某所为。据此,法院判决其银行借记卡非本人办理,“开卡协议”无效。 (杨勇 叶佩林 张倏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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