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干部"雁过拔毛"伎俩:无中生有套资金 擅权滞留不办理
发布时间:2017-01-18 08:12
湖南郴州通报多起扶贫领域违纪违法问题
2016年以来,湖南各地纪检部门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紧紧盯住农村“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压实责任落实担子,把强化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作为履行监督责任的重中之重,不断强化工作措施,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了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然而,从此前各地通报的案件来看,目前扶贫领域诸如虚报冒领、截留私分、强占掠夺、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等问题依然比较严重,“雁过拔毛”式腐败依然有滋长之势。
近日,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纪委对党的十八大以来该区农村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尤其是扶贫领域的问题作了梳理,从表现、类型、特点、原因等方面进行了剖析,并明确提出:实现精准扶贫需要精准打击发力,精准监督护航。
“黑手”伸向扶贫领域
从此前苏仙区公开通报的一些案例来看,目前在扶贫领域的违法违纪问题,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欺上瞒下。部分村干部向上积极申请农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如村级公路建设、农村水电建设等农村建设项目;对下则欺瞒群众,利用群众获取信息渠道少、不熟悉政策的条件,暗箱操作,坐地生财。
如苏仙区栖凤渡镇栖凤渡社区村干部李为民,于2014年下半年,与李六金一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以发放个人补助名义,非法将农村改厕专项资金40000元进行私分。2016年7月,苏仙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李为民和李六金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无中生有套资金。一些村委会干部通过虚列项目、虚增工程量的方式套取国家扶贫资金,或变相买卖扶贫指标,索取、收受困难户好处费,更有甚者堂而皇之将手伸向建房补助款直接放入自己腰包。
如良田镇邓家塘村妇女主任兼出纳、报账员曾福兰,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篡改领款单的方式侵占村集体资金共计27000元。2016年12月,曾福兰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按程序罢免其村委会妇女主任等职务。
雁过拔毛乱收费。一些镇、村干部利用审批权或资金发放权等违规收费、截留私分。有的乡镇站所负责人、村干部利用职权巧立名目收取“好处费”、搞截留私分。
如许家洞镇七洲村支书、秘书胡久稳,于2012年至2013年,利用担任村干部管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职务之便,要求建房户请客派款3000元,克扣2012年下拨的危房改造款2000元,且未公开近两年的村级财务。
掩耳盗铃擦边球。部分农村干部为捞取利益专“钻”政策漏洞,在缺乏政策执行细则、操作弹性大的情况下,歪曲政策、大打擦边球,只执行对自己有利的部分,无益的则束之高阁,对群众利益置若罔闻。在农村土地征偿上,以低价或无偿强占掠夺农民土地,严重损害农民利益。
如飞天山镇高椅岭村原村委会主任罗艳斌,于2012年9月至2013年4月期间,罗艳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征地补偿款和国家投资建设的附属设施补偿款共计180194元。2016年7月,罗艳斌被苏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擅权滞留不办理。一些农村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和经手申办的职务便利,优先照顾自己的亲戚朋友,明显不符合条件“创造条件”也要给亲戚朋友,大搞“关系保”,搞“利益集团”,骗保、骗取补助金或其他优惠待遇的手段花样百出,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却视而不见,极大地损害了群众利益。
如白鹿洞社区党总支委员、民政专干王爱民,于2014年2月至8月,在苏仙岭街道白鹿洞社区任民政专干期间,挪用民政困难无房补贴专项资金0.2856万元,用于个人零用开支长达半年多时间。2015年12月,王爱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监管乏力致问题多发
从各方面的情况来看,扶贫领域违法违纪问题之所以多出频发,成因错综交织。郴州市苏仙区纪委梳理发现,扶贫领域违纪违法问题多发的突出原因集中在4个方面。
“农民文化程度不高,没有维权意识。”苏仙区纪委梳理发现,目前,大多数青壮年农民外出务工,留下来的贫困户均是老、弱、病、残的弱势人群,他们文化程度低,维权意识差,对扶贫政策关注度不高。有些村干部却刻意回避或故意隐瞒扶贫政策,使得各项惠农措施难以做到家喻户晓,农民维权性低。再加上不少农民对扶贫政策把握不足,不知情、不了解、不明白现象较为突出,对村干部的监督难以实现。因此,让不少利益作祟、想打歪主意的村干部钻了空子。
苏仙区纪委工作人员在梳理时发现,权力相对集中、缺乏有效监督也是滋生扶贫领域违纪违法问题的突出原因。
据介绍,在涉农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过程中,相关监管单位对涉农资金的监督不到位,投标方为了中标,竞相争取贿赂涉农部门分管领导的现象很常见。其中原因一方面是内部监督有名无实。目前,农村普遍存在资金使用、项目开支和工程建设信息不公开,政务村务更新不及时、公示事项不全面等问题,使得村干部权力过于集中,从而让涉案人员一步步走向了犯罪深渊;另一方面则是上级监督不到位。扶贫开发涉及领域宽,涵盖资金、资产、资源等各个方面,涉及主体遍及多个行政机关和权力岗位,上级各部门没有实现动态监管,对涉农资金运行的具体情况缺乏有效监督,给权力滥用留下了较大空间。同时,外部监督没有深入。纪检、审计等部门没有实现对相关单位涉农资金的日常监管,因人手短缺,只是进行选择性的间断监督,对涉农资金的监督不全面、不完善,没有很好地把监督职责常态化。
“制度尚未健全,机制出现弊端。村干部的权力缺乏行之有效的制约,为其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苏仙区纪委工作人员分析说,由于涉农资金管理体制不完善,扶贫领域参与部门较多,财政专项资金审批、下拨、流转、使用缺乏细化性规则,管理上很容易出现职能交叉、彼此推诿的现象,导致真正的监管工作没有落到实处。职能部门普遍重下拨、轻监管,资金使用是否确有其事,分配对象是否确有其人,资金、物资是否如数到人到户等都缺乏后续跟踪管理。加之村级组织管理涣散,相关法规制度建设滞后,村民监督难以落实。
扶贫领域违纪违法问题多发,与法纪意识谈薄、道德底线缺失有很大关系。苏仙区纪委工作人员在梳理相关问题时发现,乡村干部作为直接接触群众的党政“代言人”,是决定政策实施成效与否的关键,但有的乡村干部缺乏法治意识,纪律松弛,对上级的要求不以为然,排斥按政策办事。涉农违纪违法案件主要集中在危房改造、生态公益林管理和种植业专项资金三个方面,侵害对象广泛,数额不多但涉及到的人数多,侵害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这些人缺乏为民服务的意识,个人私欲膨胀,妄图将贫困群众的“救命钱”收为自己的“囊中物”,无视群众困苦,道德底线缺失。
精准打击精准监督
湖南省是贫困大省,贫困面广,贫困程度深。为更好推进扶贫攻坚,用精准监督护航精准扶贫,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明确规定,对于骗取扶贫开发政策待遇的,违法占用、变卖或者毁坏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的,截留挪用或侵占扶贫资金等行为,都将受到处罚,构成犯罪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在扶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部门,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也将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要想有效遏制扶贫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单靠纪检监察机关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关键还要把主体责任压力层层传导下去,一级一级压实,实现精准打击,精准监督。”郴州市苏仙区纪委有关负责人建议,要把查处扶贫领域虚报冒领、优亲厚友、贪污挪用等典型问题,作为纪检监察机关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切实加强对涉及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的监管,做到资金分配到哪里监督就及时跟进到哪里,资金使用到什么地方监督就跟进到什么地方,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全覆盖。同时,集中力量,快查严处,做到每一条问题线索都不放过,每一分违纪资金都追缴到位。同时,要充分结合党性党风党纪专题教育和扶贫开发各项工作,提升基层党员干部政治觉悟,增强纪律法治意识,切实从根本上树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意识。(本报记者 阮占江 本报通讯员 张贵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