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基金子公司监管新规落地 强化母公司管控责任
发布时间:2016-12-03 11:20
经历了4年时间的快速扩张、枝繁叶茂之后,被称为史上最严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监管新规正式落地。在昨天下午召开的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正式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此举意在引导子公司稳健合规开展业务,强化母公司管控责任,不能“另起炉灶”搞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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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子公司管理规定发布
为了更好地进行监管,证监会昨天正式发布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子公司规定》)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风控规定》)。
2012年11月1日,为推进基金管理公司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满足投资理财需求与融资服务需求,证监会颁布实施《暂行规定》,允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基金销售业务子公司(销售子公司)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专户子公司)。
经过了4年来的发展,基金公司子公司取得了长足发展。截至2016年9月底,基金管理公司共成立79家专户子公司和6家销售子公司。其中,专户子公司管理规模已突破11万亿元,存续产品超1.7万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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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修订五项内容
据了解,此次子公司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首先,明晰“子”公司定位,引导母子公司形成业务协同、专业互补的良好经营格局。
其次,完善公司治理,系统性规制子公司组织架构及潜在利益冲突。
第三,强化风险管控,促使子公司业务发展规模与风险管控能力相匹配。
第四,优化监管协作机制和监管报告机制,提高日常监管效能。
最后,支持基金行业更好服务资本市场,为优质基金管理公司的未来发展预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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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措施完善风控规定
在证监会新修订的《风控指标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当中,共涉及五项措施,以此完善风控规定。具体体现在:风险控制指标及风险准备金机制,要求专户子公司应当符合四项风险控制指标,包括净资本绝对指标,即“净资本不低于1亿元”,保证专户子公司具有基本的展业实力。二是净资本相对指标,即“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业务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100%”,保证专户子公司具有足够的资本抵御各项业务可能造成的非预期损失等。
其次,在净资本指标上也作出了规定。净资本调整项目包括应收账款、其他资产、或有负债、其他调整项目等四类。
此外,修订的内容还包括风险资本准备指标、风控指标的控制机制、适用范围。现阶段,《风控指标暂行规定》仅适用于专户子公司,对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其他基金子公司开展的私募基金业务,暂未纳入风险控制指标体系的管控范围。
对此,《风控指标暂行规定》在第二十六条对未来扩大风险控制指标体系适用范围预留了政策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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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子公司稳健合规开展业务
众所周知,随着近年来基金子公司的野蛮生长,其多子化布局已经成为行业常态,而当中的各类乱象也层出不穷。两项法规被称为“史上最严”基金子公司监管新规的出台,无疑给基金公司子公司戴上了紧箍,基金公司子公司也将迎来新一轮的洗牌。
对于此次法规修订的意义,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在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子公司逐步暴露出一些亟须规范的问题和风险,而现有规定在组织架构、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监管要求相对宽泛和原则,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的要求。
因此,有必要对《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引导子公司稳健合规开展业务。
在本次修订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提高子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和风险抵御能力。根据行业发展态势和风险状况,对专户子公司初步构建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此外,完善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总结实践经验,细化子公司关联交易、利益冲突防范、固有资金运用等方面的监管要求,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第三,引导机构回归“子”公司本位。强化母公司管控责任,明确子公司业务定位是对基金管理公司业务的专业化补充和协同,不能“另起炉灶”搞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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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证监会还起草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昨天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办法》以《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为蓝本,吸收合并基金行业合规管理规定的有效内容,整合形成证券、基金行业统一的合规管理规则,修订内容主要涉及六个方面:
首先,增加合规经营基本原则要求。针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项业务提出共通的合规基本原则,以增强原则导向,指导各机构规范经营,并为实践中加强监管执法提供规范依据,形成以合规管理为主线的监管规则体系。
其次,明晰全员合规要求,厘清各方合规管理责任。明确董事会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全公司的合规管理要求,对全公司合规运营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强化合规管理组织体系。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配备符合条件的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和管理,并将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
第四,统一合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在专业经验和法律素质等方面对其提出较高的要求。
第五,提升合规负责人的履职保障。保障合规负责人的独立性、权威性、知情权和薪酬保障。
最后,强化监督管理。区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行为的情形,强化问责规定。
对于此次修订的初衷,邓舸表示,随着市场发展、行业情况和监管要求等方面的变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也表现出一些突出问题,有必要适应行业形势和需要,修订现行证券、基金行业的合规管理规则,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保障行业持续规范发展。
据了解,早在2008年7月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在证券、基金行业推行合规管理制度。(敖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