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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信披规定列网贷“负面清单” P2P渐入法治轨道
发布时间:2016-11-12 11:13

  强化信息披露不仅是保护出借人权益,同时也是保护P2P行业。如果没有出借人到网贷平台上进行出借,这个行业就不复存在。信息披露“标准”和“规范”的出台将使得网络借贷平台在信息披露方面有规可依,有标准可循,也从根本上建立了网贷行业依法公平竞争的秩序

  近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下发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标准(T/NIFA1—2016)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

  上述“标准"和“规范"被认为是史上最严P2P信息披露要求。P2P行业近年来发展势头较猛,但问题也不少,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下发的“标准”和“规范”对解决这一行业存在的问题有何作用?

  信息披露具有多重积极意义

  记者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官网了解到,《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标准(T/NIFA 1—2016)定义并规范了96项披露指标,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65项、鼓励性披露指标31项,分为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与项目信息三方面,以期通过信息披露使行业达到“三个透明”,即通过披露从业机构、年度报表、股东高管与平台经营等信息,达到机构自身透明;通过披露资金存管、还款代偿等信息,达到客户资金流转透明;通过披露借款用途、合同条文、相关风险以及借款人信用等信息,达到业务风险透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分为总则、信息披露管理与责任、信息披露方式和要求、奖惩、附则五部分内容,对经发现确认为违规的信息披露行为将依据相关条例实施自律惩戒。

  P2P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一种,按照百度百科的解释,P2P金融指不同的网络节点之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指个人),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

  P2P自出现以来,一直风波不断。

  “P2P行业在各种互联网金融业态中,属于风险比较高的。我们知道做金融行业最重要的是透明,不能隐瞒,不能人为制造信息不对称,这样就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甚至是欺诈行为。P2P行业现在发展比较快,平台也很多,前期主要是对P2P平台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备案,现在对信息披露也非常重视。对于金融行业而言,信息透明度是非常重要的。”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说。

  在这样的背景下,P2P信息披露机制的积极意义十分明显。

  “信息披露的意义,首先是解决了网络借贷中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教授认为,网络借贷是民间借贷范畴,原有的民间借贷存在于熟人社会,依靠熟人之间的交往关系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网络借贷使得原有的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变成了陌生人之间的借贷,原有靠熟人解决借贷的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不存在了。要想解决陌生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就需要对能够判定出借人信用风险的信息进行披露。

  “其次,信息披露降低了网络借贷的交易成本。通过制度规定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使得网络借贷行为的交易成本降低,同时可以维持这一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再次,通过信息披露保护了出借人的权益,让出借人可以得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出借人和网络平台的信息,并根据此信息判断出借资金的风险大小,进而决定是否出借。除此之外,信息披露还实现了网络借贷各方主体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与公平。”李爱君说。

  如何评判是否在做表面功夫

  尽管“标准”和“规范”已经出台,但是鉴于P2P机构的复杂专业以及信息披露指标繁多,还应该对信息进行有效地评判。

  金元宝理财创始人祝伟明认为,评判信息披露做的好坏,既要注重形式又要注重实质。

  “要看披露的指标是否足够完整,是不是该有的指标都有了。比如,这次出台的‘标准’中,对机构信息的披露,要求强制披露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这对很多企业来说是个敏感项,有的可能就不敢披露。因此,比起那些披露该项指标的,显然做的就要差些。”祝伟明认为,还要看披露的深度。比如同样是披露大股东的信息,一家只是披露了工作履历和教育情况;另一家则在这之外,还披露了个人的银行信用以及个人有关公司发展战略的想法、对客户反映问题的处理态度等,显然后面这家的信息详尽程度更高,更加可信。

  “对于所有披露的信息,需要有可以验证的方法。如果没有,那么这个数据就不能全信,要持一定的保留。比如说交易额,某平台披露上月交易额是5000万元,那么就要能够通过拉取单个项目汇总进行验证。如果某平台连历史项目的信息都不显示,那么可以认为他封闭了此数据验证的源头,是有瑕疵的。”祝伟明说。

  过去,P2P平台信息披露工作做得并不理想。金融搜索平台融360今年上半年发布的一项针对P2P融资方信息披露的实际投资调研显示,P2P对融资方信息披露普遍不完整,甚至个别平台不向投资人提供借款合同或协议。

  对于信息披露不到位的情况,祝伟明认为,可以从市场和监管两个方面进行约束:P2P行业本质上是非常注重声誉的行业,尤其具体到个体的平台,就更加希望自己形象良好,以此获得投资者的信任。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规范”出台后,如果存在信息披露不到位的情况,精明的投资者肯定会发现,进而提出质疑或曝光,第三方的媒体也会对披露的好坏进行评价,这就给了网贷平台很大的压力。对于监管而言,未来网贷平台的很多数据,可以强制性地通过技术手段上传到有关机构,比如交易数据,那么网贷平台想不披露也难,可以防止网贷平台控制某些数据的披露。

  “监管部门在规范P2P信息披露方面有较大发挥空间。在强制性要求网贷平台提交规定披露的数据的基础之上,可以建立官方性质的网贷平台档案网站,公众可以随时查询每个网贷平台的各项数据。还包括建立随机抽查机制、举报受理机制、违规行为曝光机制等。比如监管部门可以做定期巡视,或者受理投资者的举报和投诉,一旦出现投诉,并经查实,那么网贷平台信息披露违规事实就会被官方通报。也就是说,监管部门要对披露不到位甚至虚假披露的网贷机构予以公示,并下发整改意见。P2P平台最怕的就是曝光,这会导致平台声誉受损,引起投资者撤离。所以从这点入手,可以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祝伟明说。

  P2P发展逐步走上法治轨道

  由于P2P发展较快,有关部门对此也是日益重视,P2P发展正逐步走上法治轨道。

  今年8月,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还规定网贷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对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计和公布,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从信息披露‘标准’看,是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强化信息披露不仅是保护出借人权益,同时也是保护这个行业。如果没有出借人到网贷平台上进行出借,这个行业就不复存在。信息披露‘标准’和‘规范’的出台将使得网络借贷平台在信息披露方面有规可依,有标准可循,也从根本上建立了网贷行业依法公平竞争的秩序。当然,任何制度都不会是完美的,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制度还会在实践中依法不断发展和完善。”李爱君说。

  郭田勇认为,此次发布的“标准”和“规范”是P2P发展进一步走向法治化的表现。信息披露方面的一系列要求相当于一个“负面清单”,能够使得市场环境更加净化、透明,也使得网贷机构发展更加有法可依。

    本报记者 杜晓 实习生 韩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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