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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报供暖纠纷情况 九成以上诉讼为追缴供暖费
发布时间:2016-11-04 07:40

  今年的供暖季即将到来,北京地区的部分小区已经提前开始试供暖。为避免产生更多的供暖纠纷,昨天上午,市二中院召开供暖纠纷通报会。据法院通报,供暖纠纷诉讼中,九成以上是由供暖单位提起,多为追缴欠付的供暖费。但无论原告还是被告,证据意识都相当差。法官提示,双方应积极签订合同,做到维权有据。                

  “室温不达标”为最直接争议焦点

  据介绍,2012年1月至2016年9月,市二中院共审结与供暖有关的合同纠纷案件217件,分别为83件、66件、24件、25件及19件,均为二审民事案件。从案件数量上看,基本呈现逐年递减态势,供暖、采暖行为逐渐规范。

  二中院民二庭副庭长王平说,以往此类案件高发,是由于供热采暖方式正从福利型向商品型逐渐转变,很多住户不认为原本属于福利项目的供暖费应由个人交纳,特别在没有签订正式供热合同的案件中。同时,如果没有书面合同却事实上进行供热的小区,也常因收费的单价和需交费的采暖面积产生纠纷。

  此外,该类诉讼多为供暖单位提起,诉请内容多围绕供暖费用及相关费用的追讨展开。市二中院近5年审结的此类案件中,98%以上的案件均为供暖单位提起,诉请内容均为追缴欠付的供暖费及违约金或滞纳金。

  “室温不达标”一直是最直接的争议焦点。目前,供热质量仍主要以用户室内温度为标准,但在实践中,采暖方常常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对其温度不达标的主张予以证明。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供热单位应当定期对采暖温度进行抽测,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行政主管机关对室温检测具体办法亦出台了相关规定。

  冬天家中无人用户仍需交费

  据市二中院法官介绍,在实际案件中,也出现了“房屋冬天无人居住,用户没有享受供暖而不交费”的案件。“很多老小区做不到每户分别控制,不可能因为某一户不需要供暖而区别对待,在实际案件中,一般还是要支持供暖单位对供暖费用的诉求”,法官说。

  在实践中,连续欠付多年供暖费用的案件并不少见,但由于供热行为本身具有的公共服务、行政强制等特殊属性,供暖单位在采暖期中不能自行中止供暖或者提前结束供暖。供暖行为连续性的特点明显,多为供暖单位就同一采暖方多年持续性提供供暖服务。

  在纠纷发生后,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举证能力都比较弱。据市二中院调研统计,大约50%的供暖单位无法提供书面供暖合同,不少采暖个人无法就其提出的供暖费已交纳、供暖温度不达标等抗辩意见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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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暖票据应注明年份

  法院表示,无论是供暖单位还是采暖方应订立供热合同,用书面合同将供热主体、采暖主体、供暖费计费期间及标准、温度检测及达标、未能依约履行供暖义务及未能按期支付供暖费的违约责任等内容,用合同文本的形式予以固定,做到维权有据。

  要强化证据保全意识,及时有效固定证据。供暖单位通常对应的采暖方数量较多,数据统计难免存在误差,经常出现供暖单位向采暖方主张的供暖费用中,其中某年度或某几年度的供暖费已交纳的情况。法院提醒,对于已交纳的供暖费用,出具票据时应注明供暖年份,并注意留存相应票据。

  每年采暖季来临前,供暖单位可与有关物业单位协调,就供暖采暖的相关政策法规在其服务的采暖受众范围内进行宣传和普及。居民遭遇采暖问题,可及时通过热线电话等途径,向采暖主管部门进行反映。(郑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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