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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松绑”省级资管公司 一省可设两资管公司
发布时间:2016-10-22 11:50

  一省可设两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允许对外转让不良资产

  ⊙记者 高翔 ○编辑 剑鸣

  经过3年多的摸索与实践,银监会近日致函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政府,调整了关于省级AMC(资产管理公司)的相关政策,当中的部分条款被业界解读为“松绑”。

  银监会近日向省级政府下发了《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以下简称《政策调整函》),当中提出放宽《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以下简称“6号文”)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可设立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限制,允许确有意愿的省级人民政府增设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6号文,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政策调整函》特别指出,省级人民政府增设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当地不良贷款余额较高,不良贷款处置压力较大;二是不良资产增速较快,不良资产转让需求较高;三是已设立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正常经营并已积极发挥作用。

  据了解,青岛、厦门作为沿海计划单列市已设立地级市AMC,宁波市政府亦在联合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筹备设立地级市AMC。

  银监会副主席曹宇近日在2016年城商行年会上称,下一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会进一步放开,丰富功能,成为化解不良资产的新渠道。

  除了放宽一省只能设立一家的限制,此次的政策调整还放宽了6号文中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资产不得对外转让、只能进行债务重组的限制,允许以债务重组、对外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对外转让的受让主体不受地域限制。

  在此前的政策框架内,不仅6号文规定地方AMC不得对外转让其购入的不良资产,银监会于2013年底下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中也明确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购入的不良资产应当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而相较之下,四大AMC的处置手段要丰富得多。根据财政部2008年下发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四大国有AMC可通过追偿债务、租赁、转让、重组、资产置换、委托处置、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处置资产。

  一家地方AMC的高管对上证报记者表示:“地方AMC诞生之初,监管层也许是为了防止利益输送,避免地方AMC成为资产层层转让的平台,做了不得转让的规定。事实上,处置的目的是为了变现,而转让也是变现的手段,只要过程公开透明、监督到位,就能避免利益输送的问题。”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近日在接受学习时报采访时披露,过去三年,商业银行用拨备核销以及其他手段处置了大约2万亿元不良贷款,这是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上升比较慢的原因之一。

  另一位地方AMC从业人员对记者表示:“现在一些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也以不良资产处置为主业,而银监会此番的政策调整能够增加地方AMC牌照的价值,尤其是便利了以物抵债的购买主体。事实上,下一步针对地方AMC的政策还有放松的空间,比如跨区经营和允许像四大AMC那样持有金融牌照,当然前提是地方AMC一直平稳经营,为地方的风险处置和转型升级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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