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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将对秸秆焚烧防控不力部门追责 情节严重者负刑责
发布时间:2016-10-16 18:27

  新华社沈阳10月16日电(记者 孙仁斌)随着秋收工作展开,辽宁各地目前已进入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的重点时期。辽宁省政府近期出台了秸秆焚烧防控追责管理办法,对秸秆焚烧防控不力的,将予以追责,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最高将被免职,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2016年1至7月,环保部卫星遥感监测辽宁省发生秸秆焚烧火点数量为344个,其中禁烧区内火点104个,火点数量列全国第4位、火点强度(每千公顷耕地火点数量)排全国第2位。秸秆禁烧形势十分严峻。

  近期,辽宁省政府出台《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将秸秆禁烧工作层层落实到县、乡、村、组,对未建立秸秆焚烧防控工作机制等情形及发生火点数量超标的,将予以追责。

  《规定》明确,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追责对象包括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社区、村自治组织及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地方政府、社区和村自治组织对辖区内秸秆焚烧防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各级环保、农业、公安、林业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监督责任。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秸秆焚烧防控工作人员、社区及村自治组织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对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形式包括做出书面检查和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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