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整治风暴来了 P2P承诺高回报将被重点排查
发布时间:2016-10-14 11:23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已于2016年4月开始,计划至2017年3月底前完成。专项整治将集中力量对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领域展开。
愈演愈烈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已引起高层的高度关注,将被多部门联手重拳打击。昨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安排。据悉,专项整治工作已于2016年4月开始,计划至2017年3月底前完成。
据了解,此次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的部委可谓阵容强大,有17家之多,分别是:人民银行、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中央维稳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将重点针对六大领域。据有关负责人介绍,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隐患主要集中在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领域,专项整治坚持问题导向,将集中力量对这几个重点领域进行整治。
《实施方案》要求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此次专项整治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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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承诺高回报将被重点排查
15个部委昨天联合印发的《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
无牌跨界从事互联网金融将被整治
今后,在网上无牌代销金融产品以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将受到整治。三类不规范从业的互联网企业将被重点整治。
首先是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各类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以下问题: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向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或未充分采取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开展虚假误导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未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其次是重点整治未取得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资质,跨界开展金融活动的互联网企业。第三是整治具有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
非银行支付机构将建网络支付清算平台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13部委昨日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将开展支付机构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67家支付机构获准从事支付业务,包括大家经常使用的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据了解,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正在组织支付机构,按照“共建、共有、共享”原则共同发起筹建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该平台旨在为支付机构提供统一、公共的资金清算服务,纠正支付机构违规从事跨行清算业务。目前,平台建设具体方案正在论证中。
严查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昨日,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从三方面落实《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针对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重点查处和纠正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重点查处和纠正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保险公司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引发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保险公司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风控手段不完善、内控管理不到位等情况。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将重点查处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以互助等名义变相开展保险业务等问题;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
股权众筹严禁6项非法活动
就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昨天答记者问时指出,严禁从事6项非法活动: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变相公开发行股票;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挪用或者占用投资者资金。对于整治中发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或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积极予以规范。
发现涉嫌非法发行股票或非法从事证券活动的,按照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机制予以查处。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予以查处。发现存在虚假陈述或误导性宣传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发现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发现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欺诈发行等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资理财类产品9类虚假宣传将严禁
工商总局昨天发文明确,互联网金融广告应当依法合规、真实可信,不得含有九类违规内容:一是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的;二是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三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的;四是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五是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六是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或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七是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数据和资料的;八是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的;九是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的。
文/本报记者 程婕 蔺丽爽 刘慎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