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旅游条例推进落实带薪休假制 鼓励职工旅游休闲消费
发布时间:2015-11-29 14:48
福建晚报讯 26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福建省旅游条例(草案修改稿)》。二审稿新增不少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规定,推进职工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是一大亮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鼓励职工开展旅游休闲消费。”
采纳初审中委员的意见,就跨区域旅游资源开发整合利用,二审稿增加了一系列规定:如跨行政区域且适宜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旅游规划实施中的重要问题;鼓励符合资质条件的旅游运输企业申请跨区域旅游包车运营,经批准从事旅游运输的车辆可以按照旅游合同或者旅游包车合同的行程安排,在车籍所在地和旅游目的地之间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这一规定可望突破现有的外地车很难在当地景区包车旅游的现状,更加方便游客出行。
为加强闽台旅游交流合作,二审稿规定,对持有台湾领队证、导游证的执业人员,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旅游主管部门培训认证,可以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直接执业。
同时,二审稿对严重失信旅游经营者的惩处措施更严厉,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旅游经营者,可能长期都不能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李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