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监理办法明确:机构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
发布时间:2016-08-25 14:18
制图:郭 祥
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4日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网贷业务规则,对网贷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具体要求,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提升互联网金融效率。《办法》安排了12个月过渡期。《办法》正式发布后,银监会将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网贷机构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
《办法》明确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网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表示,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未来将重点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据介绍,近几年网贷行业规模增长势头较快,风险乱象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这些问题机构出现“卷款”“跑路”等情况,部分机构碰触非法集资底线。
遵循小额分散原则,个人最高借款100万元
李均锋表示,未来对网贷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
《办法》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特别是,根据征求意见,增设不得从事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向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等。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法与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涛说,目前很多网贷平台的确在大量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私募公募化操作,也有很多平台以此类业务为特点。不得从事有关债权转让行为的规定,将对此类业务和平台产生重大的冲击。可以说,关掉了市场中的模糊地带和打擦边球的情况。
《办法》引导网贷机构遵循小额分散原则,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具体来说,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对此,拍拍贷总裁胡宏辉指出,这个贷款额度限制会对相当部分的平台造成影响,特别是以企业贷为主的平台,很多的不合规平台都会在这个过程中被淘汰。
尹振涛说,在不得拆标、不得拆期等规定下,这一规定对现有的网贷平台的业务影响很大。但在执行中,由谁负责监管和查询借款人在其他平台的借款情况仍存在执行难点。这一规定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建立全国范围的网贷中央数据库。
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未来中央和地方如何进行监管职责分工?
《办法》本着“双负责”的原则,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对本辖区网贷机构进行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此外,《办法》要求网贷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付、资金核算和监督等职责,将网贷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
李均锋表示,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更好地满足当前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的市场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