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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改革名人”到“争议名人”的颜跃明为何十年申诉不止?
发布时间:2016-08-05 16:07

  编者按

  曾经因1992年“罢免市长案”而名噪一时的颜跃明不会想到,相似的命运会在十多年后再次降临到他的头上。

  2006年,颜跃明被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妨害作证罪”向新化县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颜跃明坚持认为,与那场整治风波类似,自己被提起公诉是因为遭遇“政治迫害”,其辩护律师也为其作无罪辩护。

  但与1992年那场“政治蒙难”在时任中央领导的关心下重获光明不同,颜跃明这次被以“法律之名”定罪判刑。梳理颜跃明案,可以发现许多原本与案件本身并不相关的东西在影响着案件进展,这也是颜跃明坚称遭受政治迫害的原因。然而,最终认定颜跃明犯罪的是法律,如果颜跃明真的没有犯罪,能够还颜跃明清白的也是法律。

  所以,不管是在服刑期间还是在今年3月出狱后,颜跃明一直在申诉,希望法律能还其应得的“正义”。

  “争议名人”颜跃明

  颜跃明在娄底乃至全国范围内,都算一个名人。如果需要加一个前缀词的话,那“争议”一词再恰当不过。

  是的,自颜跃明进入公众视线以来,争议便始终与他相伴。

  1983年,年仅28岁的颜跃明还只是娄底市皮革厂一名普通的集体所有制工人,一个不值一提的“小人物”。眼见工厂严重亏损,行将倒闭,颜跃明毛遂自荐,要求承包工厂,并向市政府立下了军令状,保证一年扭亏为盈。在市政府干预下,颜跃明总算如愿以偿并不负众望:干部聘任制、职工劳动合同制、计件浮动工资制、销售经费包干制、产供销一条龙数据管理制等一系列改革方案在全厂顺利实施,小小的皮革厂半年内便创利8万多元。到1985年止,他承包皮革厂3年,总计完成产值400.93万元、利润47.2万元,上缴税金15.8万元,仅税金就比承包前增长了30倍。工人人均月工资由33元提高到90多元。

  而随着颜跃明名声渐起,围绕他而起的争议也接踵而来。

  1984年年初,中共娄底市委授予崭露头角的颜跃明“改革勇士”的称号,与此同时,一封“颜跃明是造反派头头,是三种人”的告状信也从天而降。告黑状者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文革”时颜跃明才是个12岁的少年,连当红卫兵都没有资格,更别说当造反派头头了。可是居然有人相信,并且郑重其事地进行调查,但结果当然是不了了之。

  《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刘桂明29年前曾以一篇《流言,止于何时——改革者颜跃明面临的困境》详细记录了颜跃明当时一半海水一半火焰的境遇。1988年《中国青年》杂志第八期发表了一篇《颜跃明现象》的文章,记载了当年仅30岁的娄底市轻工业局党组书记、局长颜跃明的坎坷悲壮的工作历程,作者一针见血地指出:木秀于林风必摧之,行高于人人必诽之,在中国几乎是所有先进人物的命运,这就叫“枪打出头鸟”。

  这种争议的高潮,是1992年发生的举国皆知的“罢免市长案”。

  1992年,在娄底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颜跃明因不满当时市长独断专行、任人唯亲的做法,作为人大代表他与另外22名代表联名向大会提出“罢免市长案”。

  人大会闭幕不久,颜跃明最终为自己“出格”的政治行为付出了代价。娄底市公、检、法三个部门迅速成立联合专案组,以颜跃明经济犯罪为由,对其非法关押和人身折磨。媒体曝光后,在当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颜跃明罢免市长案”成为人民代表讨论的焦点,最终在当时的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田纪云和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任建新等中央领导的关心下,颜跃明被非法拘禁214天后,才重获自由。

  此后十多年里,颜跃明先后以省、市人大代表的身份,正科级“财委主任”、副处级“蔬菜局局长”的职位,浸淫在湖南娄底——这个中国中部贫穷地级市的种种政治纷争之中,乐此不疲。

  再惹争议:颜跃明的“四宗罪”

  在《以人民的名义》结尾处,卢跃刚写道:我对他的未来有着莫名的忧虑,他身上有着一种理想主义与狂热的不稳定性相杂糅的东西,有一种时代深深植入他骨髓中的悲剧因素,将来可能发生什么事情,实在是难以预料。卢跃刚的这种担忧,不幸成为现实。

  浸淫官场日久的颜跃明,并没有从“罢免市长案”中汲取教训,也没有学会官场中人应有的“成熟、稳重、内敛、圆滑”等“美好”品质,反而认为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就应该敢做敢当、敢说敢干。

  据媒体当时报道,2003年下半年,根据娄底市检察院高级检察官唐立山等人的反映,颜跃明写信举报了娄底市委副书记胡某利用职权,包庇涟钢海南公司经理李某上千万贪腐大案以及制造冤案迫害娄底市农机学校党委书记李细军夫妇等违法违纪事实。颜跃明还在娄底市第二届党代会上履行党代表职责使胡某差一点落选。由此,颜跃明成了胡某的眼中钉、肉中刺,颜跃明不除将是胡某的心腹大患。胡随即指使其心腹干将娄底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副支队长吴干呈等人,成立秘密专案组,专门收集颜跃明的“经济犯罪”证据。

  2005年11月28日上午,颜跃明接到一个自称为省纪委四室干部的电话,从此失去了将近十年的人身自由。

  根据新化县检察院提交的公诉书,颜跃明涉嫌“四宗罪”,分别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妨害作证罪。据了解,颜跃明案经由湖南省检察院指定,其涉嫌的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由宁乡县检察院侦查,其涉嫌的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和妨害作证罪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

  根据检方指控:1994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颜跃明利用其担任娄底市(县级)财委主任、娄底市(地级)蔬菜局局长等职务之便,收受邬定秋、曾盾等以单位名义送的贿赂以及向曾盾索取贿赂共16次,收受和索取的钱物折合人民币29万余元,涉嫌受贿罪。

  2002年10月,被告人颜跃明假借其妹颜红军的名义,入股海汇公司开发娄底市粮食局老大院的土地,需要180万元股金入股,因差10万元股金,便利用其任娄底市(地级)贸易工作办公室党组成员、蔬菜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挪用市蔬菜局和其分管的民营经济开发区管理处的公款各5万元入股海汇,一个月后陆续归还,涉嫌挪用公款罪。

  自2003年6月至2005年7月间,在颜跃明的直接指挥和安排下,娄底市牲畜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设立账外账,共截留收入207万元,支出160多万元。被告人颜跃明自2004年4月至2005年8月期间与娄底市(地级)牲畜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主任、出纳等先后五次做假账,隐匿税费,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市屠宰办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2001年10月,被告人颜跃明在张述红从他家拿刀出去砍伤被害人赵慧后,即组织知情人统一口径,不要讲刀是张述红从家里带出去的,而是从赵慧手中抢到的,并不要讲出刀子的下落,导致公安机关于2002年1月21日对张述红作撤案处理。被告人颜跃明妨害作证的行为致使张述红的刑事责任得不到追究,被害人赵慧的心理受到压抑,出现伤后精神障碍,涉嫌妨害作证罪。

  2006年7月17日,新化县检察院针对颜跃明案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新化县法院遵照娄底市中院指定管辖的决定立案受理了此案。

  此后,因新化县检察院提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新化县法院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后于当年8月30日开始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还原庭审:一次超常规的审判

  回忆起十年前的庭审现场,多名在娄底市政府、司法机关退休的老干部都认为对于一名普通处级干部犯罪案件的审理来说,充斥了很多怪现象,而《南风窗》杂志“一个基层官员的人生:14年政治明星遭遇公审”、《中国律师》杂志“一次超常规的审判——颜跃明案庭审纪实”等媒体报道,似乎也印证了这一点。

  庭审之外,新化县成立了由政法委书记任指挥长,法院院长、公安局局长任副指挥长的“颜跃明案件指挥部”,调动了上百名警察站岗、护路、设卡,同时印制了红、黄、蓝、绿四种颜色不一的证件,其中红色的证件印有“上级领导”“颜跃明案件副总指挥”等字样,黄色证件印有“安全保卫”字样,供法警、民警、武警佩戴,绿色的证件供辩护律师佩戴,另外一种是蓝色的旁听证印有排号座号,专供旁听人员佩戴,而且每名被告人家属只有5张旁听证,只有持旁听证才能进入庭审现场,娄底市的一些人大代表出示人大代表证件希望能参与旁听也被拒之门外。

  在法庭上,颜跃明的辩护律师逐条反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四项罪名全都不成立。而颜跃明甚至根本就不愿意纠缠案件本身,他像一个蒙难的政治家那样,高声地叫嚷:“我是无罪的!审判长,我知道你们是做不了主的,也是无能为力的,不过,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发言完毕,他夸张地向听众们敬礼,向法官们鞠躬,充满了表演的欲望,跟十多年前他在人大会议上充满激情地号召大家不选某某当市长一样。“十多年过去了,他这个人还是一点没变,对斗争充满热情!”旁听席上的那些老友们感叹。

  最终,经过近两个半月旷日持久的审理,新化县法院于2006年11月13日以被告人颜跃明犯受贿罪15.8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记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挪用公款罪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5.8万元和罚金1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一审判决作出后,新化县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被告人颜跃明等也不服,提出上诉。尔后,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娄底市中院受理此案后,“经审查全部卷宗材料和视听资料,询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公开审理”,并于2007年5月19日出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颜跃明被转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至2016年3月16日刑满释放。

  申诉三次被驳回:颜跃明仍在坚持

  颜跃明被判刑入狱半年以后的2007年12月,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受湖南省宇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邀请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顾问曹子丹,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原副庭长张宰陶,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副主任周芝华等人在北京为颜跃明受贿、挪用公款等一案进行了专家论证,并作出《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显示:“颜跃明案在负责侦查的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重大嫌疑。因此,法院以此为依据认定颜跃明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必要重新启动司法程序查清事实,核实证据……以便消除不良影响,防止错案的发生。”

  此后,颜跃明在服刑期间书面向娄底市中院提交了《刑事申诉书》,以“有罪供述和相应的证人证言均系刑讯逼供形成,新的证据能够推翻原审认定事实,原审认定犯罪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申诉。

  2008年10月9日,娄底中院出具《驳回申诉通知书》,认为颜跃明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原判决应予维持。

  2009年4月3日,颜跃明以同样理由向湖南省高院提出申诉,被湖南省高院于当年9月3日驳回。

  从2009年12月开始,颜跃明及其母亲多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被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以“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重审条件”为由驳回,并表示“请你服判息诉”。

  然而,颜跃明并没有像法院希望的那样“服判息诉”,今年4月,刚被释放不久,他就带着厚厚的申诉材料,亲自到最高法院等单位进行申诉。而这一次,颜跃明等到的不知会不会是和前三次相同的结果。

  案件反思:如何防范冤假错案?

  据新华社报道,在2016年7月18日至19日召开的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中央政法委提出,针对历史上的冤假错案,在依法纠正的同时,要从制度上反思原因,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

  本期《民主与法制》周刊披露的颜跃明案,正是一个需要从制度上认真反思与特别关注的申诉案件。

  无论是颜跃明案的来龙去脉还是一个普通案件的正常非常,都可以看出其充满了太多的是是非非甚至是莫名其妙。可以想象,本案的申诉还将踏上漫漫征途。但是,因为本案引出的制度反思却不应该永远在路上。

  一是我们应该如何让证据说话?现代诉讼证据理论认为,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需要通过证据加以证明,才能分清相互区别,再现法律事实。否则,就会出现佘祥林、赵作海式张冠李戴的冤假错案。这几年被纠正平反的赵作海案、李怀亮案、张高平叔侄案,均因为其存在程序上的问题而使证据失去了效力,因而出现了冤假错案。通常情况下,必须同时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能力或可采性。为此,我国的证据裁判原则特别强调证据只有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才能作出有罪的裁决。

  二是“疑罪从无”能否成为我们的工作常态?应当说,“疑罪从无”对我们中国人来说,这是一个不难理解的概念,但却是一个很难理解的理念。当佘祥林被作为杀妻的犯罪嫌疑人而被侦查之时,当赵作海被作为杀害同村村民的犯罪嫌疑人而被起诉之时,当张高平叔侄被作为杀害搭车的同乡人的犯罪嫌疑人而被审理之时,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问题就是这些案件不知不觉地就成了疑罪。面对类似的疑罪,我们的司法机关基本上都是采取“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的原则。事实证明,许多冤假错案都是因为如此而造成的。因此,当被告人有疑罪而不能证明时,以无罪处理。也就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既无法证实其有罪也无法证实其无罪的情况下,不认定被告人犯罪,从而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裁决结果。

  三是如何杜绝形形色色的司法干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随后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这几个规定的出台,就是要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画出“红线”,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和“隔离带”,从而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要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能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不能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不当干预。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保证司法机关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总而言之,如何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制度反思与制度健全同样重要。颜跃明案是如此,其他案件也是如此。□记者 祁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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