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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合一10月起全国推行 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发布时间:2016-07-31 09:35

  五部门日前公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保从今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五证合一”改革。

  《通知》要求,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即在整合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基础上,继续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五证合一”改革过渡期至2018年1月1日截止,此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记者林丽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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