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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能否协商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
文章来源:中国干部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3-25 13:47    点击量:1215    

  编辑同志:

  我的朋友李倩和赵强于2008年经人介绍结婚,婚后不久赵强就外出务工。2010年李倩生下一子。由于聚少离多,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14年3月,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赵强抚养,李倩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同年12月,李倩因遇车祸致残,失去劳动能力,自2015年1月起,李倩未能按期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同年6月,二人达成协议,约定李倩不承担儿子的抚养费、也不得探望儿子。今年春节期间,李倩因思子心切去探望儿子,遭到赵强阻挠。赵强说李倩已经在协议中放弃探望权了,不能出尔反尔。李倩思念儿子非常痛苦,请问作为母亲难道她就再也见不到自己的儿子了吗?         李丽

  李丽读者: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以,探望权本质上具有身份权属性,不能任意通过协议处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但不是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义务。

  本案中,李倩、赵强离婚后,虽然李倩在协议中放弃了探望儿子的权利,但该协议内容涉及身份关系,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探望权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法院中止,不存在由离婚双方协议放弃的情况。因此,离婚双方是无权协议放弃探望权的,李倩仍然享有法定的探望儿子的权利。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孔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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