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自借款离婚后妻子也要背债吗
文章来源:中国干部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3-25 13:45 点击量:846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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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玉荣 张兆利
自从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全面推行后,小家庭在生育决策上有了更多的主动权。但在现实中,不少夫妇却在究竟生不生孩子、生几个孩子的问题上发生分歧,当夫妻双方的生育权产生矛盾,该如何处理呢?
妻子擅自终止妊娠
丈夫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被驳回
案例:去年国庆期间,23岁的女青年朱某与在同一家工厂打工的胡某结婚。今年初,朱某发现自己怀孕了。由于刚刚当上班组长,还涨了工资,朱某不想这么早生孩子,打算再好好工作几年多挣些钱,便在未征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自己到医院做了终止妊娠手术。胡某得知情况后十分恼怒,以朱某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朱某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10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这即是关于公民生育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第1项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需要指出的是,妻子擅自终止妊娠的行为的确伤害了丈夫的感情,建议与丈夫共同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才有利于维护稳定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
妻子不愿生二胎
丈夫诉请强制怀孕无依据
案例:小刘7年前与吴某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2015年底,作为独生子的小刘多次与妻子吴某商量再生个孩子,但吴某觉得自己已经35岁了,精力不济,不愿再生。几次劝说无果,小刘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妻子怀孕生育二孩。法官告知小刘,女性的生育自由受法律保护,法院不可能通过判决强制妻子何时生育以及生育几个孩子。后经法官调解,小刘撤诉。
说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就是说,生育子女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生育权是一种选择权,既可以选择生,也可以选择不生,不能强求。本案中吴某选择不生“二孩”的做法,其实是对自身生育权的一种处分。当夫妻双方在生育与否问题上各执已见、一方提起诉讼要求强制对方“生育”时,法院只宜调解,调解不成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妻子坚持做“丁克”
丈夫起诉离婚获支持
案例:王某和李某是一对“85后”的小夫妻,崇尚自由生活方式的小两口婚前就说好不要孩子,要做“丁克”一族。然而,结婚5年后,丈夫王某看着身边的朋友几乎都有了活泼可爱的孩子,不禁也动心了,想说服妻子李某生个孩子,但李某却不改初衷,坚决不同意。无奈之下王某诉至法院,以妻子李某不同意生育子女为由要求与她离婚。最终,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事实上,由于生理上的差异,男性生育的权利和意愿必须通过女性才能实现。如果双方的婚姻关系继续存续,王某要求生育子女的权利将会受到侵害。因此,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既保护了王某的生育权,也尊重了李某不生育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