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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坐牢18年翻案 提“错案追责”将申请国家赔偿
文章来源:中国干部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5-26 09:42    点击量:466    

男子坐牢18年翻案提“错案追责”将申请国家赔偿

  刘吉强拿着改判其无罪的判决书

  5月25日上午,52岁的吉林男子刘吉强向吉林省检察院递交材料,要求对造成其冤案的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刘吉强是吉林省吉林市人。1998年2月14日,吉林市发生一起命案,刘吉强被定为犯罪嫌疑人。此后,刘吉强3次被法院认定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坐牢18年。今年4月19日,吉林省高院再审此案,检方当庭建议改判无罪。4月29日,吉林省高院宣判:撤销原审判决裁定,改判刘吉强无罪。刘吉强随即从监狱获释。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改判刘吉强无罪的判决书没有回避办案人员涉嫌刑讯逼供的问题。

  判决书称:本案原裁判认定刘吉强故意杀人的事实,主要是依据刘吉强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察笔录、法医鉴定书等证据反映的情况基本相符来定案。但刘吉强仅在侦查阶段的前一周内有过五次有罪供述,自被决定逮捕羁押看守所后直至一、二审开庭审理则一直否认杀人。而其有罪供述存在以下问题,难以排除刑讯逼供的合理怀疑。

  判决书指出的两个“问题”是:其一,1998年2月22日14时10分至16时35分,侦查机关与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刘吉强讯问,形成两份内容相似的有罪供述讯问笔录。其二,数名与刘吉强同监舍关押人员及监管民警证实刘吉强入监时身体有伤。

  在向吉林省检察院递交的《依法追究错案责任的申请》中,刘吉强要求依法追究在逮捕、起诉、判决、裁定刘吉强故意杀人一案中所有触犯刑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责任人。其中,刘吉强要求追究吉林市船营公安分局办案人员非法羁押、刑讯逼供、伪造证据、违法搜查的刑事责任。

  据了解,吉林省检察院控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收下刘吉强的“错案追责申请”及控告材料后表示,将尽快给予答复。刘吉强告诉北青报记者,目前他在准备申请作司法鉴定,下一步,将依法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文/本报记者 李显峰

  刘吉强冤案时间表

  1998年2月14日,吉林市27岁的女子郭某在家中遇害。郭某时年34岁的朋友刘吉强被锁定为凶手。

  1999年12月,吉林市中院一审认定刘吉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刘吉强上诉。

  2000年3月,吉林省高院撤销原判决,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02年6月,吉林市检察院再次提起公诉。同年11月,吉林市中院再次判决,刘吉强又被判为死缓。刘吉强不服再次上诉。

  2003年3月,吉林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随后,刘吉强及家属展开申诉。

  2015年7月,吉林省检察院向吉林省高院提出再审建议。

  2015年12月,吉林省高院决定再审。

  2016年4月19日,吉林省高院再审开庭。4月29日,刘吉强无罪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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