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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明确商业银行代销范围 四项原则定调业务方向
文章来源:中国干部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5-14 06:42    点击量:514    

人民网北京5月13日电 (记者李彤)今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只能代销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不得代销该范围以外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政府债券、实物贵金属和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针对“金融牌照”,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是指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以及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为给市场发展预留空间,《通知》规定“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近年来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发展较快,代销产品种类逐步增多,规模不断扩大,部分商业银行在代销业务中出现了误导销售、未经授权代销、私自销售产品以及与合作机构风险责任不清等问题。

记者梳理发现,《通知》分为基本原则、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合作机构管理、代销产品准入管理、销售管理、信息披露与保密管理及监督管理7个部分,共40条。并强调,开展代销业务应当遵守依法合规、符合代销有关金融产品资质要求、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在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建立风险隔离制度等四项原则。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将代销产品与存款或其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混淆销售,不得违背客户意愿将代销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不得为代销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等,不得允许非本行人员在银行网点从事产品宣传推介、销售等活动。

此外,商业银行总行对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责任被再次明确。总行应对合作机构实施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在销售过程中明示产品的代销属性,充分揭示代销产品风险,不得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产品,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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