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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重要性原则 穿透核查拟上市企业股东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5-31 10:45    点击量:8708    

  针对有媒体反映在拟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穿透核查中,一些项目存在核查要求过严过细、增加企业负担等情况,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日前表示,在股东穿透核查过程中将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同时尽量量化重要性原则。

  证监会表示,随着我国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资本市场改革红利不断释放,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参与到拟上市企业投资活动中,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资本支持。证监会在倡导合法投资、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同时,也关注到有的投资者通过股权代持、多层嵌套等方式形成“影子股东”,有的突击入股、低价入股获取不当利益。多年监管实践中,证监会通过要求中介机构穿透核查、发行人充分披露等方式持续加强对上述行为的监管。

  为将监管实践规范化制度化,切实防范利用资本市场违法违规“造富”,今年2月,证监会专门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指引》实施以来取得积极效果。但近期证监会关注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中介机构出于免责目的扩大核查范围,存在有些持股主体无法穿透核查、个别持股比例极少的股东也要核查等现象,增加了企业负担。

  对此,证监会及时加以引导,强调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重要性原则穿透核查拟上市企业股东,同时指导沪深证券交易所出台股权“最终持有人”认定标准,明确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集体所有制企业、境外政府投资基金、大学捐赠基金、养老基金、公益基金、公募资产管理产品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外资股东等不需穿透核查。

  下一步,证监会将督促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等有关方面要进一步落实好《指引》精神。一方面,在股东穿透核查过程中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切实防范利用上市进行利益输送、违法违规“造富”等情形发生;另一方面,尽量量化重要性原则,对于持股较少、不涉及违法违规“造富”等情形的,中介机构实事求是出具意见后可以正常推进审核。同时,也要纠正中介机构核查工作中存在的免责式、简单化不良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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