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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IPO、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咋安排 证监会明明白白告诉你
文章来源:中国干部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4-28 19:52    点击量:7105    

  证监会官网昨日(27日)发布消息,明确了注册制实施前后创业板IPO、再融资、并购重组等行政许可事项的过渡安排。

  根据该安排,即日起,证监会停止接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但继续接收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申请。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前,证监会将按规定正常推进相关行政许可工作。

  对处于创业板IPO发行审核进程中的企业来说,以昨日(4月27日)为界,若企业IPO申请已通过发审委审核并已取得核准批文,发行承销工作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若已通过发审委审核但尚未取得核准批文,则可自主选择两种方式:一种是继续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正式发布前推进行政许可程序,并按照现行规定启动发行承销工作;另一种是自主选择申请停止推进行政许可程序,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正式发布实施后,向深交所申报,履行发行上市审核、注册程序后,按照改革后的制度启动发行承销工作。企业选择向深交所申报的,由深交所按照证监会在审企业顺序安排发行审核工作。

  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方面,证监会明确的过渡期安排包括:

  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正式实施前,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已通过发审委、并购重组委审核的,由证监会继续履行后续程序。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正式实施之日起,证监会将终止尚未经过发审委、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的创业板在审企业IPO、再融资、并购重组的审核,并将相关在审企业的审核顺序和审核资料转深交所。对已接收但尚未完成受理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也不再受理。

  另外,证监会明确,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深交所仅受理证监会创业板在审企业的IPO、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在审企业应按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并向深交所提交发行上市注册申请,已向证监会提交反馈意见回复的,可将反馈意见回复作为申请文件一并报深交所。在此期间受理的企业,深交所基于该企业在证监会的审核顺序和审核资料,按照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规定安排后续审核工作。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正式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深交所开始受理其他企业的IPO、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记者 马婧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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